本报讯(记者 李渊 通讯员 陈瞿欣)未申领结婚证,同居22年,“老伴”王阿二意外溺亡,遗留下了一套共同居住的房屋,女方周翠菊更换了钥匙想继续居住。这引起了王阿二的哥哥王阿大和其他亲戚的不满,要求周翠菊搬出。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诉至法院。最终,经过姑苏区人民法院和苏锦街道锦华社区的积极调解,成功化解了纠纷,王阿大及其亲属支付周翠菊20余万元,而周翠菊搬离占用的房屋。

调解现场,双方针锋相对。双方围绕周翠菊和王阿二是否是婚姻关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周翠菊看来,她自2000年和王阿二一起生活,直至2022年王阿二意外溺亡,他们共同生活了22年,属于事实婚姻,她理应作为配偶得到房屋的继承权,“2014年拆迁之后拿了这套房子,我们一起搬进来住,我现在怎么不能住了?”周翠菊表示,“阿二是孤老,无儿无女,我照顾他起居。现在他没了,房子肯定给我的。”

记者获悉,他们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位于苏锦街道,属于动迁安置房,按照当前市场价,约250万元。王阿二于2022年夏天外出游泳意外溺亡之后,周翠菊便更换了所有的房屋锁具,并一直居住至此。

因为无法进入房屋,电话联系周翠菊,她也始终挂断电话,王阿大只能找到社区,希望社区进行调解。王阿大说:“社区找上门,她也不开门。”王阿大认可周翠菊与弟弟的同居关系,但是并不承认其家庭成员关系,“周翠菊与我们亲友之间并没有来往。这套房屋是祖宅拆迁的安置房,属于我们王家。”

为此,姑苏区人民法院调解员赵艳历时八天,多方走访,组织了四次调解,最终成功化解了矛盾。

赵艳首先向当事双方进行了普法,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同居生活不等于事实婚姻,哪怕共同居住了很多年、有生育子女,也不构成事实婚姻,仅为同居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不受保护。赵艳解释道:“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日期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周翠菊不能作为配偶,无法享有房屋的继承权。而按照继承顺序,无儿无女无父无母的王阿二的哥哥王阿大享有继承权。

此外,调解员及社区在调查中发现,周翠菊的确与王阿二生活22年,且其退休工资高于享受低保待遇的王阿二。王阿大及其家属也意识到此问题,因此愿意向周翠菊支付20余万元。最终,周翠菊同意搬离该房屋。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