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张维涉嫌违反未密闭及苫盖煤渣、煤泥、煤矸石堆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区龟山路南侧的张维煤渣、煤泥、煤矸石堆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堆场面积约3000平方米,堆存大量煤炭、煤泥、煤矸石约9000吨,部分未采取苫盖及密闭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相关规定,对该责任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中对未采取苫盖及密闭措施,造成扬尘造成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部分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对于违法污染的法律认识不足,采取的扬尘措施不规范或维护不及时,导致此类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并落实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企业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问题不容忽视,防止企业或个人在贮存、装卸料堆、沙土、煤炭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监督企业或个人规范堆放和覆盖能够有效达到减轻扬尘造成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本起案件事实清楚,被处罚责任人接受处罚并积极整改,有效的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案例二

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正常,污水处理量为5000吨/日,处理后的污水排入白沙河。现场委托辽宁丰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进行现场出口水质进行取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氨氮监测值为12.6毫克/升;总氮监测值为18.1毫克/升,分别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 18-2002)中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一级标准A标准,氨氮8毫克/升的0.575倍和总氮15毫克/升的0.2倍。

查处情况

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额度参照《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规定,市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处罚。

案件启示

污水处理是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超标排放的行为,环保部门积极帮助指导企业整改环境问题,对企业整改情况后督查,同时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真正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来源 | 执法队 葫芦岛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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