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四):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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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四):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今年5月是我市《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一周年主题宣传暨第六个信访法治宣传月, 我们一起来重温《信访工作条例》中的重要内容。 今天我们来了解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条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 助等工作。

郴州广电融媒中心报道

记者:王川

编辑:朱红

二审:袁俊杰 李彦洁 罗奕

终审:王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