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话题#员工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被解雇#登上热搜榜,阅读量高达3.5亿次,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据悉,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进行手术后虽伤口愈合,但王某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在工作时每天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至6小时。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在厕所停留过长时间事宜与其沟通,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为由,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仲裁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后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高院再审,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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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会有人问了,上厕所是否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
对此,上述案件的法院做出解释,正常的即去即回的上卫生间的行为不属于因私离岗。然而,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则应具体分析。像上述案件中,王某并未证明长期停留厕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这种不合理的生理需求,应当属于因私离岗。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否只要在规章制度中写明“未经允许私自离岗”,就可以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规章制度,要使之成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除了要经过民主程序并且告知劳动者,至关重要的一点也是“内容合法”。因此,有一些企业主制定的类似于“因私事离岗15分钟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次数超过5次或每次超过30分钟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可能性会被认定为该项规章制度并不合理或者不合法,若是用人单位依据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旧会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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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减少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用人单位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如在员工手册中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中设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必须合理合法,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罚需要和劳动者的违规行为相匹配;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