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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近日对外通报,5月24日,在济南海关所属潍坊海关监管之下,走私进口的143吨废轮胎经转关运输,从青岛黄岛口岸进行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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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潍坊海关接到上级布控指令,对某企业从韩国进口的3批,共143.07吨旧轮胎进行查验,海关关员经实地查验分析,并送有关部门鉴定,这些废轮胎属于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潍坊海关遂将案件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立案侦查。在潍坊港退运现场记者看到,这些废轮胎装满整整4个集装箱,轮胎破旧损坏非常严重。

据了解,走私进境的废轮胎主要有两种用途:一种是进行破碎,对其中的橡胶粉、废钢丝进行再利用,这种处理方式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另一种是进行轮胎翻新后再利用,将对驾驶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办案民警介绍,废轮胎在日本、韩国的售价大约每吨200元人民币,走私到国内的售价却达到每吨2000元。犯罪嫌疑人苗某在明知废轮胎属于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情况下,仍以伪报方式将其走私入境销售牟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苗某已被潍坊海关缉私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央视新闻)

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吴国雄(深圳)称

1、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固体废物。

2、非涉税类走私(如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货物输入关境内的行为,如通过非设关地输入(称绕关走私)、伪报品名、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案企业申报是如何申报的?这将是本案是否构罪的关键。文称称企业“伪报”,如何伪报?

3、有人一听到固体废物,就认为又是走私洋垃圾,应属走私废物刑事犯罪案件,这是不对的。如果仅因货物质量问题而被鉴别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企业没有走私的故意,不能认定为走私犯罪,比如实务中很常见的:企业进口塑料再生粒,结果被海关认定为固体废物,只作行政处理。

4、如果被认定为伪报行为,即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具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本案就有可能认定为走私废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不考虑诸如自首、从犯等减轻量刑情节,就主犯而言,走私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非危险类)的量刑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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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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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