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企业和个人(见附件)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续或未按规定投入运输车辆,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款:“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下列企业和个人已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运河区行政审批局工程项目审批组108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电话:0317-2130573

附件:运河区企业和个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