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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被告人沈某与王某合谋开设赌场营利,并约定由王某负责联系场地,沈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两人共同经营。2021年9月30日,经王某联系,沈某租用了陇县某小区物业办一房间,提供两台麻将机,购置筹码牌,在该房间内开设赌场。2021年10月,沈某、王某组织贾某等十余人在该赌场以麻将牌“双报停”等方式进行赌博,根据赌资不同抽取不等的抽成,期间,沈某雇佣马某 (另案处理)在赌场分发筹码牌、抽成、打杂。

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闫某明知沈某为开设赌场租用场地,仍将其位于陇县某公司办公场地以每天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沈某,11月1日至9日,沈某组织马某等人在该赌场以麻将牌“双报停”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不等的抽成,马某在赌场发放筹码牌、抽成、打杂。

开设赌场期间,沈某涉案赌资累计106万元,抽头渔利累计35596元;王某涉案赌资74万余元,抽头渔利12388.67元;闫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麻将机等物证、证人冯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沈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闫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三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王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三人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意见

经过讨论分析,王某的辩护人张一鸣律师、郭晨阳律师认为:对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坚定,自愿认罪认罚、退赃,且家庭特殊,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对王某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本案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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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鸣律师

张一鸣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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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晨阳律师

郭晨阳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业务:公司业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寄语: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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