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电视台CCTV-1《今日说法》播出节目——《楼下污水楼上赔》,聚焦晋城法院审理的两起邻里纠纷案件,晋城法官又登《今日说法》!

 晋城一业主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告上法庭! 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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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一业主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告上法庭! 判了!

(戳视频 观看《楼下污水楼上赔》)

“天降污水”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6日下午,家住山西省晋城市的赵先生夫妻二人兴致勃勃来到装修即将完工的新房,但打开12层房门的一刻却闻到一股恶臭,崭新的房屋吊顶、墙面等多处脏臭污水下流。

赵某急忙联系物业公司,并协调打开楼上房屋查看,发现楼上房屋也早已被污水管反涌的污物污水漫灌浸泡多时,大量污水渗透至楼下的赵某房屋。物业公司查看之后发现是污水管被堵塞,但直至第二天才疏通管道。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二十几天后,噩梦重演,刚刚疏通的污水管道再次堵塞反水,污水污物再次漫灌13层后渗透至赵某房屋。

经物业公司疏通发现第一次堵塞物疑似为水泥块,第二次堵塞物为大块抹布。接连两次事故,赵某看着精心装修的房屋变得污臭不堪,既心疼又愤怒,而楼上的业主纷纷表示自己与赵某家遭受的损失无关。赵某决定报警查找原因,并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13层-33层的业主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赵某未举证证明下水管道具有质量问题,故对其要求小区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接到业主通知后,将应当日完成的“急修”次日才处理,对于赵某财产损失扩大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赵某在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也未另行寻找工人及时维修、疏通管道,对于自身财产损失扩大同样具有过错,亦应自担部分责任。

其他业主承担责任的问题。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赵某虽未能举证证明楼上业主谁是实际的侵权人,但高层住宅不当使用共用管道致害有其特殊性,一是不当使用共用管道的行为可能损害不特定的相邻各方;二是侵权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被侵权人客观上难以举证具体侵权人。这种情况下,由受害人来证明具体的侵权人,对其举证能力的要求过于严苛。况且,不当使用共用管道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威胁的是公共利益,如果仅因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具体侵权人就不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不仅置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于不顾,也不利于提高高层住宅相邻各方文明规范使用共用管道的意识,造成人们疏于维护共用设施和环境。因此,本案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共用排污管道相邻各方对被侵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判决:结合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赵某自身及物业公司的过错等,酌情认定由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楼上住户(未装修入住的房屋业主除外)共补偿原告3000元(每户150元),赵某自行承担3783.9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高层住宅共用管道使用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随着高层住宅增多,相邻关系纠纷时有发生,但又往往不能查明致损源头、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这种情况下,其他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本案综合考虑了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与被侵权人的举证难度之间的冲突,被侵权人受损与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之间的冲突,楼上各住户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合理划分了举证责任,判令楼上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对被侵权人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既是对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对警示高层住宅业主共同维护共用设施具有积极意义。

“尴尬的鉴定费”案

基本案情

同样在晋城市,和赵家情况类似的还有冯女士家,但其因房屋漏水所引起的纠纷前前后后用了4年才了结。

两家的恩怨始于2018年9月的一天,冯女士欢天喜地的走进自己刚装修完的新家时,却被吓了一跳,影视墙的下边和墙上全是水,房顶上流的像水帘洞一样。

冯女士联系物业开门后,发现楼上房屋积水很深,且因是木质地板,渗水速度很快。经查明,漏水原因是穆先生装修厨房时施工不当,水龙头与连接的软管处漏水。眼看着新装修的房屋被毁,冯女士十分心疼。

由于多次沟通无果,冯女士将楼上穆先生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因穆先生认为,冯女士提供的房屋被损坏的相关照片以及物业出具的漏水证明,不足以证明冯女士主张的房屋损失与自家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奈下冯女士只得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冯女士家屋内受损与穆先生家漏水存在因果关系,房屋损害的修复费用20276元,而鉴定费却高达28000 元,鉴定费用已经超过了房屋损害的修复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因双方对房屋受损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房屋损害如何修复及修复费用等专业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述问题,故冯女士申请司法鉴定产生的费用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支出,且本案系因穆先生家漏水导致,冯女士并无过错,因此鉴定费用应由过错方穆先生承担。

穆先生主张冯女士盲目预估损失,提出过高诉讼请求,故冯女士应按照诉请金额和鉴定意见确定的金额分担鉴定费用,但冯女士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其在诉讼前向装修公司进行了询价,并据此提出诉讼请求,已尽到了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要求其在起诉时即准确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故穆先生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合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酌情认定由穆先生一次性赔偿原告冯女士房屋损害的修复费用以及鉴定费共计48276.88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相邻权纠纷,业主在遭遇漏水问题时,首先要保护现场,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好楼上漏水的证据,其次可以寻找开发商、楼上业主或者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问题,最后若是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双方因损失无法达成一致,在诉讼中可以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应是原被告共同选择的具有资质的合法机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有理有据,所形成得鉴定意见才合法有效。

但鉴定过程往往耗时耗力更耗费金钱,我们要以案为鉴,在碰到类似情况时应心平气和协商解决,希望双方都能站在对方角度各让一步,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

来源:《今日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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