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通讯员 关维 陈玲

5月2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广铁法院2022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广州市白云区某幼儿园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旨在通过该案例说明:托幼机构向幼儿有偿提供餐食,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应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安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1年6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某幼儿园(以下简称“某幼儿园”)22名幼儿在园内进食后因出现呕吐、腹痛症状,先后被送医就诊。广州市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取样检验,认定污染食品为幼儿当日下午在园食用的肉松蛋糕,该起事件属于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某幼儿园确认涉案肉松蛋糕系向个体零售店购买的散装糕点,不能提供食品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

2021年9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幼儿园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幼儿园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4元、罚款70000元,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某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该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某幼儿园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食品经营单位,对于食品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该幼儿园将向他人采购的散装肉松蛋糕提供给幼儿食用后,导致幼儿食物中毒,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4元以及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托幼机构、学校等校园食堂由于供餐人数众多,食品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也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不容有失。托幼机构向在园幼儿有偿提供餐食服务,属于食品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托幼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学龄前幼儿,对于食品安全负有更高的查验注意义务,不能以不对外销售食品或盈利空间小等事由降低法定查验义务。(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郑宗敏

校对 | 赵丹丹

编辑:郑宗敏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