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可以说是每个人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在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作用不言而喻,他们不仅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处事原则。然而,有些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不当,导致学生身心受损,更甚者,导致学生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正值“六一”国际儿童节,广东高院公布了一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一名初一年级级长王某将一名学生方某早恋的虚假信息传达给班主任张某,班主任张某在不察之下据此公开批评方某,在方某反驳时还拍桌怒骂“不想读就滚”,甚至违规停了方某一周课程,导致方某的心理健康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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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因担心停课跟不上进度以及被老师在学生面前公开责骂,方某企图在家中自杀,被及时发现后送医院检查,确诊方某已经是“抑郁状态”,住院治疗56天,出院后,方某的父母选择转学,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张某,王某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医药费。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级长王某与班主任张某误信误传方某早恋信息,公开批评、责骂方某,并且违规给方某停课一周,王某在事后得知真相的情况下不澄清事实,不撤回对方某的错误处罚,致使方某最终心理健康受到损害患上心理疾病,其行为属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构成对方某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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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王某行为是在履行教学职务时产生,因此,最终判决由学校方面向方某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余元,同时出具书面道歉信。

近年来,类似的教育案件时有发生,例如江苏某学校一名9岁男孩在校内被老师用尺子殴打,导致其颧骨骨折,学校最终被判赔偿20万元。还有一起案例是福建一所中学的教师因为对学生骂人、动手等多种不当行为被开除,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判赔偿学生精神损害费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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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必须谨慎,不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还要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心理发展,尽可能做到公正、客观、科学地处理问题。教育惩戒应该是有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并且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避免过度惩戒或逆向激励等不当行为。

另外,同样要站在教育的角度认识问题。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输,更包括了对孩子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引导,因此,教师应该注重引导和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与潜能。只有在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的目标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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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职责是教育,不是惩戒。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需要教育工作者不断地提高自身教育水平和专业素养,注重实际情况和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权益,做到权责相对、公正公平、合理适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教育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人才,助力中国教育的现代化进程。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