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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9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保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由杭州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杭州市副市长宦金元作为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部分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杭州市法院特约监督员,杭州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区、县(市)分管领导等200余人全程旁听案件庭审。

什么样的案件引得如此大阵势?

据官方消息:徐某某就某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向杭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政府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徐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徐某某上诉至杭州中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人申请复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件争议焦点,从案件事实、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陈述、答辩、质证、辩论。

因为具体案情没有交代,从后面杭州市房管局法规处处长刘凯表示:今天的庭审是一次很好的法治学习教育。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要实体和程序并重,树立执法工作“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确保程序上“看得见的正义”。

出庭负责人在庭审中表示,行政机关要充分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和执法工作“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进一步严格执法,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希望合议庭组织开展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

到底什么原因引起徐某某因不服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先申请复议、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我大胆推测一下。

因为这也是有先例的。

前几天有个网友就复议申请期限的问题咨询我。那就是:行政复议申请的60日,起算日期是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当日,还是次日呢?

事情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是2023年3月17日。

当事人 5月16日把复议申请书交邮。如果做出当日不算的话,5月16日正好是第60日。不过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时,将3月17日这一作出日期计为复议期限的首日,这样算的话,5月16日交邮,正好晚了一日。

我认为这样的案件没有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理由我就不详解了。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我想问题就出在这里,其实,如果把这个60日改成2个月,会不会简单好多?会不会减少好多争议?

类似的立法问题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为了计算20个工作日,有多少全国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同志双手指头并用,而且经常出错。

如果立法中直接改成1个月,会不会简单很多?

其实,我想说的问题就是:我们的立法有精英立法的倾向,从来没有考虑基层大多数老百姓和工作人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宜简单方便执行。

可惜的是,行政复议法修改中这个问题没有被关注到。

但愿有关方面能够重视立法上的时间技术问题,这才是科学立法。

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