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弦断,明镜缺,朝露晞,芳时歇”,西汉卓文君在得知丈夫司马相如想要纳妾时,以一首《诀别诗》来控诉自己的不满并表明自己要与其分别。世间男女,能够携手白头者必然历经岁月风霜,不离不弃。

然而,不少恋人尚未走到婚姻那一步,便因感情不合而分开各赴前程了。在此之中 一些情侣还会根据恋爱期间的过错来结算“分手费”,那么,什么样的分手费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在什么情况下,索要分手费会构成敲诈勒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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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小芳与小朱是大学同学,二人同在一个专业,平日里接触较多,因为一起参加社团活动而结识,随后因相互了解,互生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

因为小芳酷爱读书,热爱学习,参与知识讲座,经常在图书馆看书。然而小朱却对电子产品以及当下热门游戏十分感兴趣,经常在平台上拔高自己的技术。在一开始,二人还相互退步陪伴对方,随着时间流逝,二人便开始各行其事,互不打扰。

虽然与小朱生活交融不算太多,但是因为二人性格都比较温和,可以相互包容,也没有因此产生太大的矛盾,就这样度过了3年的大学时光。

在大四时,小朱通过春招早早找好了工作,加上上课时间不多,便每日待在寝室里玩网络游戏。这期间他认识了网友小安,二人都喜欢相同的游戏模式,再加上小安能言善语,性格开朗,这让小朱对其好感直升,渐渐地对小芳冷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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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小朱和小安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由于不知道小朱已经有女友,小对这个与自己喜好相同,脾气温和的男生也有了好感,并率先表达了自己的爱意。

而小朱在一番纠结之下,鬼使神差地同意了小安的要求。然而,夹杂在二者之间的他内心始终不安,每当看到小芳,愧疚与自责总会像流水一般汹涌袭来。最终,小朱向小芳坦白了一切,和小芳道歉后,他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得知小朱的背叛,小芳心生怒火,她开口向小朱索要1万元的分手费,并表示这是由小朱个人过错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应当由他向自己支付这笔钱。在思考过后,小朱也同意了小芳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中,小芳在得知小朱的背叛后,以相对平和的方式开口索要分手费,并得到了小朱的同意。随后,小朱在自身意志的影响下给予小芳索要的钱财,对于双方之间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视为钱财赠与,此时的分手费不属于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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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

周女士和刘先生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事,因为所在部门一致,加上刘先生长相帅气,性格开朗阳光,对自己常常流露出关心,周女士很快便与刘先生突破普通同事关系,成为恋人。

然而,在恋爱之后周女士却发现刘先生脾气其实格外暴躁,在外人面前却掩饰得很好,一旦离开公共场合,他的笑容顿时收敛起来,整个人也阴晴不定,一旦事情超出计划之外便开始大发脾气,甚至对一旁的周女士恶语相向。

因为心中存有爱意,周女士一直没有下定离开刘先生的决心,但是在他一次次爆发脾气过后态度也逐渐变得冷淡,和刘先生是交流也少了起来。

随后,因为公司安排,周女士临时前往外地出差一个月,因为出发前与刘先生发生了冲突,周女士一气之下将其联系方式拉黑。在没有刘先生存在的时间内,她突然感到前所未有的轻松和愉快,这也让周女士确定了自己和刘先生并非良缘,在回本市之后,就和刘先生提出了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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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听到周女士的话后,刘先生却大为恼火,见她态度坚决,刘先生便提出因为是周女士率先要求分手,应当给予他20000元的分手费作为补偿。

这条件周女士自然是满口拒绝,但她没想到的是,在二人的相处期间,刘先生通过安装隐藏摄像头拍到了周女士不少隐私照片。见她不答应,便将其拿出威胁,声称如果周女士不妥协,便将其发布到网络平台上。

对此,周女士因为过于害怕发生后果,无奈之下只得答应了刘先生的要求。

我国《刑法》中明确敲诈勒索是指以违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对他人实行恐吓、暴力、威胁等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将自己的财务交付给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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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与赠与的不同在于获得分手费的行为人的心理,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后者对财物是否能够得到持较为平淡的态度,并非非得不可。同时,在赠与中,是基于双方自主自愿,赠与人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而在敲诈勒索中,是其中一方使用足以恐吓另一方的威胁、暴力方式获取财物,交与钱款者并非自愿而是“不得不”。

在本案中,刘先生以隐私照作为威胁,使得周女士产生害怕担忧的情绪,在此之下交付的钱财,应当视为刘先生实行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结语

不论是恋人还是夫妻,其感情的维系需要二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相互保持忠诚与信任,如此才能够长久。在感情破裂时,应当妥善处理分开事宜,互不打扰,各寻良缘。

(《以案释法:索要“分手费”,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