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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机关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案情回顾

王某系个体工商经营户,在丹寨县某乡镇经营烟草、食品、农机产品等生意。2020年10月,王某得知贩卖假冒伪劣成品卷烟收入可观,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飞所提供的成品卷烟来源不明,包装盒颜色、味道与正规渠道所购进的卷烟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烟草部门批发价格的方式多次向李某飞购进假冒伪劣黄果树(俗称“蓝黄”)、贵烟(俗称“磨砂”)成品卷烟到自己经营的门市进行销售。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王某销售假冒伪劣成品卷烟所得资金达1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持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成品卷烟,仍然大量购进并对外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文首所述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从非正规渠道多次大量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成品卷烟并进行销售,主观上明知涉案成品卷烟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而向不特定主体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伪劣商品,有力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有效地震慑正在犯罪或预谋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有使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来源:丹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