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种类有(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一)和(八)由法院依职权获取,(七)由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因此我们只讲解(二)(三)(四)(五)(六)的证据要求。
书证
1、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可以由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提供。
2、私文书证应当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3、单位提供的书证,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物证
1、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和影像资料。比如建筑构件物、刀具、文物、动物、地上附着物等。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2、物证提交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应客观、全面记载原物,必要时可以附上体积、重量、面积等原物的属性资料。
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实。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按电子数据类证据处理。在现实生活中,目前这一类证据比较少,只有像卡式磁带、录像带、胶卷这一类。
2、起诉时提供这一类证据时可以通过翻录的方式提交证据复制品,也可以转录至光盘提供,同时将声音部分内容转成书面稿一并提交。有条件的,可以标记与案件有关内容的时间节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