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李某某无照销售失效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盂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涉嫌存在无照销售失效复合肥料的行为。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从一流动售卖车购进复合肥料120袋,存放于盂县苌池镇东苌池村一院中进行销售,因储存不当,该肥料全部出现受潮结块失效的情况,李某某以125元/袋的价格销售115袋,获利575元,货值金额共计15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没收失效复合肥料5袋;2、没收违法所得575元;3、罚款9425元的行政处罚。

2、阳泉市矿区新业口腔诊所涉嫌发布违法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阳泉市矿区新业口腔诊所自2022年8月26日开始,通过其微信公众号“阳泉新业口腔”发布了“什么是冷光美白”互联网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宣传“冷光美白就是在牙齿上涂美白剂,在光线的照射下,会变暗变淡或者无色,使牙齿达到美白的效果”等用语,出现四环素牙美白案例前后对比照片等。由于当事人属自主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阳泉市城区万悦城购物广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1年1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阳泉市城区万悦城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该购物广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阿迪达斯的服装。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在履行完结行刑衔接相关程序后,2022年8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阳泉市万悦城购物广场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销售涉案服装金额共计179281.29元。被扣押尚未销售的涉案商品354件,计41955元,货值金额合计221236.29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79281.29元;2、罚款332000元的行政处罚。

4、阳泉市矿区天苑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

2021年7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联合检查时发现阳泉市矿区天苑商贸中心销售标识汾酒集团杏花村牌的白玉坊酒和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均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虚假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综合现场查扣和询问调查情况,当事人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为14070元,违法所得1064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集团杏花村牌白玉坊酒47箱,杏花村牌汾酒2瓶;2、没收违法所得10640元;3、罚款19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阳泉市矿区中福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矿区市场监管局对阳泉市矿区中福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白酒涉嫌假冒,经汾酒打假办出具的编号为A0006969及A0006970的鉴定证明鉴定其为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矿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酒219盒(瓶);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罚款人民币42773元的行政处罚。

6、阳泉市中海国能晋东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案

在2022年的成品油抽检中,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阳泉市中海国能晋东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95号(VIA)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醇含量、氧含量。由于阳泉市中海国能晋东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无法提供每个月的利润表,该批次油品销售利润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9330元的行政处罚。

助编: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