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现推动保险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与保障当事人正当合法的保险理赔权的“双赢”,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优化与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提升“共进”,东光县人民法院对涉保纠纷案件始终坚持鉴定前置、调解优先、应调尽调的工作方法,高效化解各类保险纠纷。

本案系一起财产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货车驾驶人孙某与案外人关某、贾某驾驶的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原告货车驾驶人与乘客两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勘查认定,原告货车驾驶人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理赔时,被告以金额过高为由拒绝赔付。为进一步确定损失,原告在诉前阶段申请鉴定,依据鉴定报告以及鉴定费、施救费发票等证据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金额为15万元。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维修费存在异议,并申请复勘车辆。复勘结束后,主审法官积极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促使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发挥调解专业性优势,严格依据鉴定意见及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调解意见,加强诉中沟通协调,尽快实现被保险人合法理赔权,减少保险公司上诉案件数量,减少双方诉累,实现权益保护共赢。最终,通过法院与被告保险公司与原告律师三方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了合理的理赔金额及理赔期限,实现了本案解纷的一次性和终局性。

东光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保险理赔纠纷案件诉前和诉中调解力度,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加强法院与保险公司的诉调对接工作,做到保险纠纷案件应调尽调,减少此类案件上诉率,从而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尽快实现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保险公司诉累,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