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都说新官不理旧账,似有一定道理,看本案村干部的表现,此言差矣!!日前,陵川县人民法院礼义法庭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庭前调解过程中,某村委干部担当尽责,与原告石某达成调解,近20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2003年, 村民石某承揽了村委的水泥路工程, 当年完工并经村委验收合格。 因工程资金不足,村委承诺分期偿还工程款项, 其后数年间给付部分工程款。 时间过去近20年,村委尚欠52230元。 此间由于村干部多次变动,石某 多次催要,村委仍未支付剩余款项,石某将某村委诉至法院。

考虑到案件时间久远,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双方平和理性地进行了商谈,村委干部主动尽责,石某表示理解村委的难处,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陈年旧案得以妥善处理。

调解意见

村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每年年底前分别支付原告石某修路工程款10000元,再于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石某剩余修路工程款12230元。

法官说法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型组织,《民法典》规定其作为特别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村委干部的表现做到了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担其责,营造了诚信履约的良好风尚。石某根据村委的履行能力,在互谅互让、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于法庭的主持下和村委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致使本案得以调解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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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陵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