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主王先生诉称,张先生驾驶车辆追尾,造成自己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尾部损坏。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将车辆修理费赔偿完毕,但是王先生特别心疼自己这辆才买了不到两年的爱车。经过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车辆已经发生贬值,故张先生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为此支出的鉴定费3630元及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32886元。

张先生辩称,涉案车辆并非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车辆贬值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次事故也未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损害,更换原厂配件并维修后已经恢复事故前同等外观。该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即便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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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不属于新车范畴,截至事发时已经行使将近两年之久、超过两万公里。鉴定费及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不属于赔偿范围。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者:陈美旭

嘉宾:李艳艳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方弘:车辆经过维修后难免会产生贬值,法律规定的贬值是什么概念?

李艳艳律师: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本身的价值却会因事故受损而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损失。例如: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方弘:对于鉴定机构鉴定的宝马车的贬值损失,张先生是否应该赔?

李艳艳律师:这个问题在法律界也是讨论最为激烈的,观点是有不一样的。有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03月04日发布的《“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机动车贬值损失索赔案件时应当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也会适当做出调整,这个问题也是动态发展的。

我个人认为本案中,车辆已经购买两年之久,不予赔偿也是相对合理的。

方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有车辆不属于购买年限较短或行驶里程较短的车辆,且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车辆安全性、操纵性或者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回复原有性能的情况,也未使得车辆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综上所述,王先生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请。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李艳艳律师:“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对于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购买年限较短或行驶里程较短的车辆(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司法实践中通常指购买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车辆,行驶里程是指5000--1万左右里程以内。)我曾经参与办理过一个类似案件,在朝阳法院审理的,因为是1个月内的新车所以支持5万的贬值损失。据我所知,目前最高的贬值损失应该是广东高院的16.3万。当然不一定对。

2、事故造成车辆安全性、操纵性或者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复原有性能的情况(我们团队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北京西城法院的案子,车辆全损,做了一个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达到报废条件,法院判决赔付了一个同等价值的新车。

3、车辆使用价值明显降低。

方弘:本案王先生为了主张车辆存在贬值损失,鉴定费就花费了3630元。显然,这笔鉴定费是白花了。所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要做贬值损失鉴定还是多请教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