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遗产继承引争议,情法并用化纠纷

团林镇的老人鲁某甲突然离世,弟弟鲁某乙为其办好了丧事,鲁某甲的外甥孙子李某却想把鲁某乙告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请看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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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团林镇的老人鲁某甲因病突然离世,丧葬事宜由弟弟鲁某乙办理并承担费用17000余元。而李某是鲁某甲外甥的儿子,李某幼时父亲去世,母亲重病,鲁某甲便带李某到家中生活并照顾长大,李某上大学后,鲁某甲到镇养老院生活。

鲁某甲离世后遗留35000元存款,暂时由村委会代管。由于35000元的归属问题,李某与鲁某乙产生争议,李某认为,按照农村当地风俗,谁“摔老盆”谁就有继承权,所以35000元应归他所有;鲁某乙认为,他作为鲁某甲的弟弟,是法定继承人,双方争执无果后,李某聘请律师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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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李某的代理人祺君律师事务所徐律师代理该案后,将案件录入“非诉在线”平台,非诉在线指挥中心经过分析研判,启动“一案双立”程序,指派到团林司法所进行调解。

为了厘清案件详情,司法所组织调解员到李某所在村与村干部、左邻右舍了解后得知,鲁某甲没结过婚,没有子女,2005年左右居住于外甥家中,几年后外甥意外去世,其妻子因患有重病无力抚养李某,李某便与鲁某甲一起生活居住,期间李某接受政府生活补贴。李某上大学后,鲁某甲到镇养老院生活。作为李某的舅爷爷,鲁某甲把李某当做自己的亲孙子,二人亲情浓厚,在鲁某甲的丧事上按照农村风俗由李某“摔老盆”。

随后,调解员到镇民政所调阅查看了2015年鲁某甲与莒南县民政局签订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助监护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鲁某甲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并长期一起生活,对儿童生活补助金的使用履行监护职责,协议签订后,政府定期为李某发放生活补助金,均转账至鲁某甲名下储蓄卡。

调解员还到镇养老院与负责人和鲁某甲生前老友交谈了解到。李某在上大学期间,每年都会从鲁某甲卡中取出部分存款用于生活、学习,且鲁某甲到养老院前将其饲养黄牛卖掉的钱也存在该储蓄卡,鲁某甲曾表示过要立遗嘱,遗产由李某继承,但突然离世,书面遗嘱并未形成。

经过调查了解,目前李某的生活补助金尚有21000元未支取。

事实查明后,调解员和徐律师首先就“摔老盆”是否拥有继承权从法律角度进行解释说明,明确表示鲁某甲的遗产李某没有继承权,鲁某乙作为弟弟是法定继承人,但鲁某甲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生活补助金属李某个人财产,不属于鲁某甲遗产。调解员总结前期调查结果,将李某与鲁某甲的情况客观公正的向鲁某乙作了说明,鲁某乙当即表示自己不是看重物质,只是听说被起诉后非常气愤。

调解员对鲁某乙重亲情,识大体进行称赞,同时对李某的自立自强、懂得感恩表示赞扬,使调解不再剑拔弩张,而是各自反思,不再争执,共同促成化解。最终商定,21000元生活补助金属于李某个人财产,其余部分为鲁某甲遗产,14000元遗产由鲁某乙继承并用于支付丧葬费,当事人握手言和,争议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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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李某与鲁某乙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鲁某甲去世所产生的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7000元,用鲁某甲遗产14000元存款支付,剩余3000元由鲁某乙承担;

2、21000元系李某生活补助金,属李某个人财产,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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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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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该起纠纷是因老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争议,在农村很多人认为谁养老送终谁就有资格继承其遗产,但是法律规定遗产如果没有订立遗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订立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又没有订立遗嘱的,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遗产继承纠纷往往在亲属间产生,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方面要尊重公序良俗,“情”“法”并用,方能化解纠纷,温暖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