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全社会公愤的“记者暗访遭群殴”事件,在全网的声讨中,在被殴记者主管领导“必须给记者给社会给舆论一个交代!公布打人者的身份以及他们的幕后指使者!”的呼声中,终于等来了官方的通报。

通告传达了三个信息。

一、打人者身份

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熊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

二、事件发生原因

三人在阻止记者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三、处理情况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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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告,实在是让人看了五味杂陈。

首先,我之前预料到了打人者身份极有可能是当地社会闲杂人员受人指使所为,但让我没想到,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打人者居然是以派出所副所长为首的三名警务人员。而背后指使者,或有可能就是被免职的镇长彭某某。

其次、根据极目新闻被打记者李贤成之前的描述,他被对方不由分说的辱骂后,对方直接用拳头对他进行殴打,其中一人还用石块将他的眼镜、手机砸毁,致其多处受伤。在此过程中,李贤成记者全程没有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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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无可辩驳单方面群殴他人的事件,可在官方的通报里,居然将事件定性为“扭打”。如果李贤成记者实施了正当防卫权稍有还手的话,恐怕都会被定性为“互殴”了。

再次,李贤成记者被殴打致轻微伤,固然达不到承担刑事责任。可根据这起事件的性质,有没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李贤成的眼镜和手机被砸毁,有没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三位警务人员殴打记者一事,是不是在执行公务?

如果是,他们有没有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大家对照一下,殴打记者的三位警务人员,符不符合上述特征呢?

当然,站在一个旁观者,一个第三人,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来看,或许觉得仅仅一个“治安处罚”显得轻了点,但站在被处理的派出所副所长和两名辅警来说,他们可能都难受到找不着人诉说心中的委屈。

李贤成记者来织金县是干什么的?

是来调查“教师被水库放水冲走溺亡”一事真相的。

无论这起事件的真相如何,与他们三人都没有任何关系吧。

问题是,为了阻止记者的暗访,他们或许受领导之命要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在“好言相劝”无果的情况下,才无奈之下使用了拳头的手段。

无论事情的结果如何,他们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没有苦劳也有疲劳吧,可为了平息网友们的愤怒,他们被拉出来“祭旗”了。

心中的委屈,真是难以言表。

可他们真的值得被同情吗?

绝对不值得。

作为“人民保护神”的警务人员,没有将拳头伸向罪犯,反而将拳头伸向了肩负神圣任务的调查记者,有何委屈之?

借用一句老话就是:出来混,早晚要还的。

特别是对派出所副所长熊某来说,没有被直接开除公职,已经是前世敲破了九九八十一只木鱼修来的福气了。

当然,换位思考下,我特别理解当地做出这个处理决定的“煞费苦心”。

如果处理重了,会寒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心,以后谁还敢奉领导之命去干一些上不了台面的事?人心散了,队伍就不好带了。

如果处理太轻,又难以堵住天下悠悠众口。

或许现在的处理结果,是一个大家都能勉强接受的临界点吧。

正如毕节官方在通报里所说的,“将痛定思痛,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以实际行动感谢和回馈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希望能说到做到吧。

最后,谨以下面这段话,与天下警官们共勉。

如果你是警察,请良善执法,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清白的良心,才是安心入睡的枕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