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宜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宜昌中院筛选了近年来宜昌两级法院审理的八起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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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重写人生

--小刚(化名)等寻衅滋事案

⭐【案件简介】

2020年10月,未成年人小刚等人饮酒后,进入某学校宿舍,无故殴打3名未成年学生,致3人轻微伤。小刚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法院采取庭前社会调查、心理咨询跟踪评估、法庭帮教、庭后心理疏导的方式,在对小刚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一贯表现、主观恶性等情况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小刚系未成年人,尚未完成学业,犯罪后真诚悔悟,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等因素,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刚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院落实首审帮教负责制,建立“家、校、司”三方联动帮扶群,持续三年跟踪帮扶异地社区矫正的小刚,多方沟通全力为其保留学籍,点滴引导以共情方式给予精神支持,促使其彻底告别不良社交。今年4月,小刚顺利通过高考体育生提前批考试,并以优异成绩来宜参加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展现了青春力量。人民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迷途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轨。

案例二

“隔空猥亵”,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汪某猥亵儿童案

⭐【案件简介】

被告人汪某为追求性刺激,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为好友,通过发送小额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诱骗对方拍摄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时间长达数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猥亵儿童的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手段恶劣,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典型意义】

“隔空猥亵”是以网络为媒介,以“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为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种猥亵行为相对传统的性侵行为更具隐蔽性,危害群体更为广泛。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面对复杂的网络世界,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好奇心强、对网络性侵防范意识弱,极易落入网络中的“魔爪”。

近年来,“隔空猥亵”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警惕“隔空猥亵”犯罪,零容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一切违法行为,需要校园、家庭、社会共同努力,共筑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案例三

约会需谨慎,谨防交友陷阱,避免受侵害

--张某强奸案

⭐【案件简介】

2022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购买酒水后来到未成年少女小静(化名)的出租房,与小静等人一起玩扑克牌和真心话大冒险游戏,约定输了要喝酒和脱衣。几轮游戏过后,小静醉酒,身上只剩内裤,张某趁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不知反抗的情形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未成年人,从严惩处。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约会强奸成为强奸罪多发的一种犯罪形式,表现为在聚会过程中发生的强迫性交行为。约会强奸与普通强奸相比,具有不同特征:一是相识性,双方不是陌生人,可能是恋爱、朋友、同事、同学、一般相识关系,甚至是初次相识关系;二是自愿性,被害人是自愿到约会地点,或有可能是被害人邀请被告人到约会地点;三是隐蔽性,约会地点一般不是公共场所,经常是宾馆客房或双方住处等私人空间。上述表现形式增加了约会强奸与自愿性行为的区分难度,甚至会让被告人存在“她是在暗示我”的评价错误,但同意约会不等同于愿意发生性行为。

是否属于强奸罪,应从该罪的本质特征入手:一是主观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其意志仅限于性交当时,且不以是否反抗为前提条件;二是客观上被告人是否有强制行为让妇女不能反抗,其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或是趁其醉酒、熟睡之时。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现实世界很复杂,交友需谨慎,与人交往要保持适度距离,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遭受不法犯罪分子的侵害。

案例四

从业禁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安全“防火墙”

--赵某猥亵儿童案

⭐【案件简介】

2022年9月,中学教师赵某在办公室内,以摸臀、亲嘴、摸胸等方式对未成年女生小薇(化名)进行猥亵,对小薇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教师身份,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禁止被告人赵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被告人赵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却违背法律与伦理,利用教师与学生的教育从属关系,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及其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人民法院作为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性侵害案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在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防止其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实施犯罪。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案例五

依法判决抚养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小梅(化名)与孙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简介】

女童小梅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梅由母亲王某抚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抚养费作出约定。小梅的父亲孙某外出务工,期间支付抚养费一万余元。因王某独自抚养小梅经济压力较大,为此以小梅为原告,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孙某给付小梅之前的抚养费30000元;从2022年1月起,孙某按800元/月标准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小梅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小梅的父母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只约定了小梅由母亲王某抚养,对孙某是否承担抚养费未作出明确约定。但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系其法定义务,孙某在离婚后对小梅仍有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因此,小梅以其母亲王某独自抚养经济压力较大,主张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六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情法理兼顾,三方联动解纠纷--周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简介】

周某(女)与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感情平淡,随着家庭琐事增多,经常发生争吵,于某多次殴打周某。周某为此离家出走,并于2020年起诉要求与于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2年6月,周某再次向法院起诉,于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始终争执不下,于某坚持请求法院剥夺周某的探望权。

经法院多次沟通、反复工作,于某同意周某看望子女。法院联合当地村委会、学校协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与于某离婚;婚生子女均随于某生活,由于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周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本案中,周某与于某同意离婚,但对二名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联合村委会和学校,三方协同联动,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轻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心灵造成的创伤,使其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案例七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简介】

吴某(女)与杨某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杨某起诉离婚,吴某同意,但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二人分居后,吴某独自带着两名子女在城区生活,吴某患有严重疾病,且无固定工作,生活非常困难。杨某回老家居住,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

法院向杨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判决:儿子由杨某监护抚育,吴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女儿由吴某监护抚育,杨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杨某将儿子接到身边抚养。

⭐【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法院通过向杨某下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仅在经济上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同时参与孩子的教育,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孩子有需求时,作为监护人要给予孩子回应,让孩子在踏入社会前感受家庭的温暖。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后,法院定期回访,监督父母履行相关职责,督促父母更好地学习成长,积极转变观念,改善亲子关系,缓解家庭矛盾。

案例八

经营者、监护人各负其责,协同保障未成年人游乐安全--李某诉朱某、某购物广场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22年10月,7岁的小强(化名,患有自闭症)在某购物广场儿童乐园玩耍时,将5岁的小琼(化名)从滑滑梯上推落,致小琼头部受伤并住院治疗。在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小琼的母亲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该生活广场共同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法院当庭审理及庭后普法,小琼的母亲、小强的父母、购物广场三方均认可其对小琼受伤存在过错,最终三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当庭履行完毕。针对两名孩子的父母履行监护、看护义务存在失职行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双方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整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向未成年人的各项娱乐设施日益增加。游乐活动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欢乐的同事,也伴随着风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其监护人和游乐设施经营者共同面对的问题。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和具有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做好娱乐设施风险提示等。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做好防护,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在纠纷已化解的同时,向双方家长下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在保证司法效率的同时兼顾家庭教育,助力社会高度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全方位展示了司法的能动性。

来源丨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 蒋红莉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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