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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从江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从江县某银行原董事长、董事韦某泉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从江县各银行机构组织公司代表60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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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期间,被告人韦某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贷款、工程项目承接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送的财物共计430余万元(其中420万元未遂)。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1000万元,数额巨大,并造成80万元本金和47.62万元利息的损失。

被告人韦某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韦某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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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的威慑力,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严厉惩处职务犯罪。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我们法院不懈努力的方向。

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