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下面图片二维码了解详情↓↓↓

张某去年在自己家附近遇到了一条流浪狗,看到流浪狗后张某心生怜悯,有时就会对它进行投喂。久而久之,流浪狗对张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张某家附近流浪。陈某每次接送小孩放学需经过张某家,狗总是对着他乱吠,有时还追着他跑。2023年5月某日,陈某像往常一样接送小孩放学,在经过张某家时,狗突然冲了上来,陈某措手不及,右脚被咬伤。陈某赶忙到医院进行治疗、注射疫苗,前前后后花了1500元。在处理完伤口后,陈某多次上门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张某不予理会,认为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时不时的喂养它而已,拒绝赔偿。见张某态度强硬,陈某遂来到螺城镇霞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化解纠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实地走访询问张某邻居了解相关情况,并从社区治安视频监控中调取了监控视频。查明,自2022年12月份开始,张某会将狗粮、饭菜等放置于自家门口,让该流浪狗食用,该流浪狗会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出现在张某家门口等待投喂或休息。调解员认为该纠纷尚有调解余地,故通过电话与双方取得联系后,邀约双方于次日一同至社区调委会商议调解。调解现场,双方各执己见,矛盾尖锐。陈某表示自去年以来经过张某家时,经常无故被该流浪狗乱吠乱追,于是要求张某要把狗栓住,不然出事就麻烦了,张某不予理会。结果今年因狗未被拴住,导致他右脚被咬伤,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则表示这是条流浪狗,平时出于怜悯之心喂点东西给它吃而已,并不是它的主人,凭什么就让他赔偿?就譬如,走在路上被石头绊了跟头,还能到哪儿说理去?同理,流浪狗咬伤了人,没有让投喂人赔偿的道理。

为了打破僵局,帮助双方妥善处理此事,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谈心”的方式促使双方和解。首先,调解员向张某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虽然张某并非该流浪狗原主人,但张某在半年里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使动物产生了食物依赖,从而使其长期生活在张某家附近,与张某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由此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陈某被流浪狗咬伤,其未对流浪狗施加任何作用力,也未逗弄、戏耍,故其自身不承担责任。而张某未尽到管理之责,造成陈某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通过释法明理,张某对此次事件有了正确认识,表示愿意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其次,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调解员与陈某说明了相关情况,在“邻里情”上下功夫。在调解员耐心释法理、讲情理、摆事理后,陈某、张某逐渐弥合了分歧,最终达成张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及后续注射疫苗费共计2000元整,双方握手言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爱心人士看到流浪动物产生怜悯之心,投食喂养,是人之常情,是社会道德文明进步的表现,值得赞赏。但流浪的动物因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有可能发生伤害事件。因此,即使出于爱心而投喂、救助流浪动物,也有可能要承担起动物伤害的责任。爱心人士要充分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在法律的框架内施加爱心、善意,建立收养关系,或者将流浪动物送到公益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在奉献爱心的同时,也为减少流浪动物、维护生活环境作出贡献。

来源 | 镇司法所、活力螺城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文章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