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砍伐等方式,分别或共同将杨某某自有林地、租用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林地的用途改变,用于种植农作物天麻。经鉴定,杨某某占用林地面积40.287亩,朱某某占用林地面积40.885亩,余某某占用林地面积32.612亩,三人共同占用林地面积29.132亩,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已遭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未遭严重毁坏。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杨某某预交具结书确定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预交具结书确定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余某某预交具结书确定的罚金8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官提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耕地、林地、草原人人有责,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将受到追责。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侵害的是土地管理制度,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大关县人民法院将努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我县打造振兴大关、实力大关、幸福大关、和美大关、平安大关“五个大关”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展现新时代大关城乡蜕变之美、经济发展之美、民生改善之美、生态人文之美、社会和谐之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刑庭、大关县人民法院

持续关注

看完点亮下方

“赞”和

分享给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