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呼和浩特市域范围“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控的通告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为维护呼和浩特市市域范围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北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2023年高考、中考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

三、请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主动配合民航、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以及本通告,杜绝违规飞行。

四、禁飞期间,公安机关将对违法违规飞行、施放的“低慢小”航空器采取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负。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五、对违规飞行“低慢小”航空器或违法破解无人机禁飞系统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3年5月31日

来源:平安青城、青橙融媒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