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返还子女抚养费12万元。当事人上诉后,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3年,张某与耿某开始同居,2005年举办婚礼,2009年3月19日登记结婚,耿某于2009年7月生下一女儿。原本,双方生活美满、和和睦睦,在小县城有自己的住房,并经营着自己的商店,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为了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还特意从旗县搬到市区,选择好地段租房居住。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发现孩子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于是采集了孩子的头发和自己的血液在医学检测实验室匿名做了DNA 亲子检测。检测报告出来后,发现自己与孩子之间并没有生物学父子关系,张某担心检测有误再次采集样本在另一检测机构重新匿名做了DNA 亲子检测,结果出来和第一次的结果完全一样,张某与孩子不是生物学父女关系,这让张某如雷轰顶。张某和耿某摊牌质问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耿某看了检测报告后知道隐瞒不住说出了实情,承认孩子竟然是耿某和张某的亲侄子所生。

张某与耿某同居期间,张某为照顾其侄子上高中,让侄子在自家居住,没想到却“引狼入室”。耿某做出了如此伤天害理丧失伦理的丑事,张某的身心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和伤害,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无法接受这个事实,精神受到难以承受的折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耿某离婚并要求耿某向其支付女儿出生后至离婚期间的生活抚养费17万余元,请求判令耿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耿某因出轨他人并生育子女,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此种婚姻关系无维持必要,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准许。

关于子女与张某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问题,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经询问,耿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张某提供的两份匿名做的DNA亲子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耿某也不予认可,但耿某对子女与张某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法院认定子女与张某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张某与耿某于2003年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耿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怀孕,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随后女儿出生,耿某虽不属于婚内出轨,但耿某与他人怀孕生女,使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子女十几年,倾注了精力和心血,耿某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酌定为3万元;关于张某主张的返还子女抚养费问题,因张某与女儿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张某对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张某有权向耿某主张返还子女抚养费;关于返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的2009年至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平均值,法院酌定由耿某返还张某子女抚养费12万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财产状况及有利于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予以分割。

来源:科尔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