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 !山西太原,一男子与女友及其未满14周岁的孙女共同生活期间,竟然多次强行与女友的孙女发生关系,并多次对其实施猥亵行为。最终造成其患有多种妇科疾病的严重后果。案发后,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9年。

事情要从2020年12月份开始说起。男子马某认识已为人奶奶的女子后,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事后女子带着只有13周岁的孙女王某及其妹妹,三人一起与马某共同生活。

一开始时,女子以为马某真的会对自己和两个孙女好。结果不曾想,马某竟然丧心病狂,在明知道大孙女王某仅13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并对其实施猥亵行为。

事后还用各种手段不许王某将其兽行告诉其他人。但天下就没有不透风的墙。奶奶得知后立即报警求助,并带王某到医院检查身体。经医院检查后确认,王某患有多种妇科疾病;马某曾犯强奸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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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且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恶劣情节,依法应当对马某,予以严惩。

1、有网友气愤的表示,这个奶奶到底交了个什么样的男朋友啊?不仅身体不干净,心也“赃”极了!

也有网友表示,能与奶奶确定恋爱关系,想必马某也已经是做爷爷的人了,他怎么下得了么?而且还是有强奸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必须严惩!

还有网友表示,这奶奶心也太大了吧?居然敢带上两个孙女与强奸犯男友共同生活?他是什么人不知道么?还是对他太信任?看你怎么向儿子儿媳交待?

2、那么马某的行为,最终是怎么定性处罚的呢?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或应当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仍然与其发生关系的,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并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与未满14周岁的人发生关系后,经常会以不明知女方的实际年龄为由,来逃避法律责任。但本案不容马某狡辩,因为其与被害人王某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对王某的实际年龄应当是明知的,因此,不论当时王某有没有反抗,马某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没有任何异议。

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来说,强奸致被害人受到重伤以上的,才会认定为情节恶劣的,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强奸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造成其染病的,在司法实践中,会以“造成严重后果”来定性为情节恶劣的。总而言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会用尽一切办法保护,并严惩犯罪嫌疑人。

据此,法院以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5年。

其次,还是那句话,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因此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不论儿童有没有反抗,一律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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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当众或多次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故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最后,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综上,法院在分别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5年、5年的基础上,数罪并罚,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9年。

从法院对马某的量刑和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来看,笔者认为,法院已经对马某从重处罚了!

3、法院不仅对马某从重处罚,还支持家属的民事诉讼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马某的行为造成王某的身心都遭受了严重损伤的严重后果。即王某不仅因染病要接受治疗,且其心理上也要接受治疗,所以法院酌情判定马某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最后,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因此,谁若胆敢以身试法,以任何方式侵犯未成年人,法律定将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