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涿州市发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涿州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对身体和他人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生存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控制吸烟,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此项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公共场所单位做好本单位的控烟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

第三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四条 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文化、卫生、宣传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广泛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等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室;

(二)歌舞厅、游艺厅、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网吧、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营业厅文化场所;

(三)医疗机构除吸烟区外其他场所;

(四)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五)商场、书店、超市等大型场所;

(六)地下停车场、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及车站的候车室、售票厅;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项所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排烟设施良好的吸烟区(室)。

第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开展禁止吸烟教育宣传;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三)设置检查监督员,负责劝阻、制止吸烟行为;

(四)将禁烟工作列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禁烟行为,教体部门将禁烟工作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和学生行为规范。

第九条 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烟场所的单位履行禁烟职责;

(三)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的检查监督员有权予以制止,经劝阻不改正的,依据《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市卫生健康局名义处以十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卫生健康局依据《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规范执法,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

第十三条 组织年度“无烟单位”评选活动。对禁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文明行政,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吸烟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监督人员依照本规定执法或履行检查监督义务职责,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