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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福州6月1日电( 吴端端 陈志瑜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陈强)今天,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刑罚,并判决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因心理干预支出的门诊诊疗费用、后续心理咨询费用、心理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据悉,这是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福建省首例根据专业医院出具心理诊断报告判决支持赔偿性侵案件被害人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的案件。

据石狮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4月,被害女童在杨某某住处遭到猥亵。事情发生后出现了睡眠质量差、人际敏感、抑郁、焦虑、敌对、偏执等症状,心理状态受到严重影响。承办检察官联系了泉州第三医院上门为被害女童开展心理评估,发现其存在轻度焦虑抑郁、心理状态明显异常的情况,医院建议对其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

“被害女童因心理咨询或治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人杨某某来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心理明显异常,需要进行心理干预,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今年5月,石狮市检察院针对上述杨某某猥亵儿童一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程序,对被害人提出的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赔偿诉求予以支持起诉。

此间人士指出,两高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遭性侵害后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明确为可依法获得支持的物质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统一了司法机关认识,让检察机关在保护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