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河南讯( 张俊明 通讯员 李洁 冯子奇)6月1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金晓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许广慧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袁磊主持。

金晓华通报了2022年以来全市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一是多措并举,落实少年审判制度。全市法院坚持从重从快原则,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受理涉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59件,判处未成年被告人93人。依法对性侵、校园暴力和侵财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从重处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被告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气焰,有力震慑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贯彻执行特别诉讼程序,坚持审判制度规范化、刑罚适用轻刑化,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法律上的特别保护。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力助推罪错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开展庭后延伸,加强跟踪回访帮教。

二是创新方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点带面,广泛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全市法院干警深入学校、社区、市民广场、乡镇街头开展普法活动30余次,直接受众1万余人;开展“走进濮阳法院、感受公平正义”系列活动,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市一高、绿城小学等累计500余名师生及社会公众走进市中级人民法院,感受法院文化,体验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扩大宣传效果。创建“濮法润苗”党建品牌,以普法宣传、家庭教育指导、帮教延伸等少审特色工作不断充实和丰富党建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开办“濮法说法”普法栏目,共发文、制作短视频80余个。联合发力,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深入开展全流程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全市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27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20余次。

三是合作共建,构建长效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市委共同签署《关于构建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心理疏导机制合作协议》,建立河南省首个法、检、团委系统涉未成年人案件心理疏导合作机制,将心理疏导纳入办案全过程。联合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筹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建立共同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合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中小学模拟法庭、庭审旁听、心理健康进法庭、法治宣传进校园等活动。

就下一步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金晓华表示,一是建立健全涉少案件规范化办理体系,规范案件审理环节,全面提升涉少案件审理质量。二是立足审判实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回访帮教、司法建议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加强社会联动,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网络,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随后,许广慧发布了5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董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未谅解仍可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2004年5月出生)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濮阳市某路北侧机动车道行驶时, 将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申某某(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撞倒,后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濮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董某某之父董某甲已向被害人家属垫付丧葬费3万元。二审审理期间,董某甲自愿向二审法院转账57万元作为赔偿金。双方经法院多次调解未达成和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董某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董某某认罪认罚,主动履行民事判决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赔偿金,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董某某及家人已在其能力范围内拿出最大赔偿、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董某某尚有学业要完成、庭审过程中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董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评估认为董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等因素,可以对董某某宣告适用缓刑。二审法院以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与被害人未达成谅解仍判处缓刑的案件。因董某某是在校学生,案件二审审理时其正面临高考,两级法院曾多次做调解工作,被害人家属由于痛失亲人,对董某某的行为不予谅解,不愿出具谅解书,法院表示理解。法律不强人所难。但考虑到事故发生后董某某及时拨打“120”施救,认罪认罚并认真悔罪、董某某家人在主动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又自愿给付22万余元作为额外补偿,董某某一贯表现良好还要继续就学等因素,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二审依法改判适用缓刑。董某某顺利参加高考,现已就读大学。

此外,本案还发出了全市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审理法院在送达判决的同时,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一并向上诉人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并于同日将通知书、判决书分别送达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去除“犯罪标签”影响,助其真正回归社会。

典型案例二

李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人员性侵、从重从严)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趁继女陈某某(2010年6月出生)熟睡之机对其进行猥亵。2022年3月17日,李某某饮酒后回到家中,趁继女在卧室内休息之机,将其推倒按在床上,采用手掐脖子、扇脸、言语恐吓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对其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幼女、猥亵儿童,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依法从重处罚;其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采用暴力、胁迫的强制手段,对共同家庭生活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对李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强奸继女的典型案件。实践中,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往往是未成年人信任、依赖的人。这类人利用特定的亲近身份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易得手、难防范,但给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的健康成长却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因此对这类性侵犯罪应当从重从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的母亲再婚,与被害人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对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猥亵、强奸严重违背了法律和人伦道德,法院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典型案例三

林某、周某诈骗案

(双向保护、合适成年人到庭)

基本案情

2022年4、5月份,被告人林某(2005年1月出生)、周某(2005年2月出生)、曾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利用小红书账号在小红书APP软件上寻找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冒充警察,谎称他们的小红书账号违规,以要处理账号违规为由添加小孩的微信或QQ,让小孩拿着家长的手机按他们的提示操作,在他们建好的支付宝群聊里发红包。为了预防金额限制发不了红包,要求小孩每个红包的金额为99元,一直发到支付宝有风控提醒为止。林某等人以冒充警察的方式多次诈骗未成年人,诈骗金额共计53155.41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冒充警察进行诈骗未成年人,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时均为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双未”案件,即案件的被告人及多名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还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针对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遵循的双向保护原则。

此外,在本案的审理中还适用了“合适成年人到庭”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本案中林某、周某父母均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到庭,法院遂通知当地团委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并由合适成年人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

刘某某等聚众斗殴案

(附条件不起诉、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2005年9月出生)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某镇网吧附近斗殴,并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杨某某等人的三部手机抢走。公诉机关综合案情对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2021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臧某某、张某某等人因矛盾与被告人夏某某、樊某某等人在濮阳县某镇KTV持水果刀、棍棒、甩棍、砖头等械具进行聚众斗殴。造成樊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等7人均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2年3月15日,刘某某、张某某等与樊某某、夏某某等三人达成和解,取得三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又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等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以刘某某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是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常见、多发类型。这类案件中,由于家庭教育的缺位或家长的过分溺爱没有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之较早辍学进入社会,不良交友、沾染恶习等原因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对这类未成年人应惩教结合,落实挽救帮扶。本案中公诉机关考虑到刘某某、王某康、宗某某三人初次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及年龄尚小等因素,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但被告人刘某某在考验期间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因此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与前罪一起追诉,判处两罪并数罪并罚。

司法部门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可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使用非监禁刑、犯罪记录封存等方式实现帮扶挽救,但未成年人若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或者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司法部门应一并追诉,并根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实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

典型案例五

刘某某猥亵儿童一案

(利用教师特殊身份、从业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范县某小学某班班主任、数学教师期间,在教室内先后对本班多名学生多次实施猥亵行为。2022年4月,学生家长报警,当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在教室内当众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学校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刘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在教室内当众猥亵多名女童,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禁止被告人刘某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期限为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是一起利用教师的特殊身份实行猥亵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内当众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反映了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出现的熟人作案或利用特殊身份作案的特点。这类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碍于教师的特殊身份及其对学生的支配地位,犯罪不易被及时发现。此案也启示我们,在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发送“从业禁止令”,坚决隔离相关“危险人员”,杜绝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的机会,减少其对特定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可能性,织密防护网,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撑起坚实的法律保护之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