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联合监管工作协调会议的有关精神,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整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聚焦关键环节,严查严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

近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执法人员在东海岸大道一工地附近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粤H33XXX轻型厢式货车有从事危险货运行为的嫌疑,执法人员便上前亮证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车车厢内装有加装的油罐及加油设备,该车为某建筑公司所有,当事司机廖某为该公司员工。司机廖某承认受公司指派,驾驶粤H33XXX从澄海区某加油站购买0号柴油1000升后运载到该公司工程所在工地,准备供机械和工程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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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嫌疑车辆开展执法检查。(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因当事司机现场无法提供该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粤H33XXX 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已责令涉案当事司机使用有资质的车辆对粤H33XXX轻型厢式货车上柴油进行安全转运,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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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资质的车辆对柴油进行安全转运。(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始终坚持把普法工作贯穿于执法工作全过程。执法人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将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处理流程、享有的权利途径等事项耐心地告知当事司机,同时对其开展普法教育工作,详细阐述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害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安全生产无小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更是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在此,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呼吁广大道路运输从业者,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共同维护安全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环境。(龙湖大队供稿)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