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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见到警察拘留被处罚人的新闻,这次出了则新闻:警察也被拘留了,而且是名派出所副所长。

2023年5月30日18时22分,织金县公安局猫场派出所接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织金县引子渡水电站被打。

这则打记者的新闻迅速引发舆情,记者是社会公器,怎么能随意殴打?

5月30日,李记者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

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记者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记者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记者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接警后,猫场派出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并在猫场镇沙坝村茅草坝组找到报警人,初步核实情况后,将李记者送医检查,经织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据毕节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赴织金督导案件侦办工作后的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

我们看到,这次派出所副所长打记者的代价还是比较高的:行政拘留二十日+免去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调离公安系统。

或许现在正在拘留所里的副所长正在反思:怎么就会变成了这样子?为什么自己从执法警察就变成了被拘留人?怎么明明也是在执行公务(是否合法不应该考量),怎么就被调离公安系统?

正如通报所说:此次事件,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

问题来了:警察、派出所副所长都法治意识淡漠?那你让普通老百姓怎么有法治意识?

其实,我们看到,警察也没有治外法权,其违法也应受到处罚。我看到有人拿原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来说事。

因为复函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尽管该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属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但似乎在这里说事不太合适。

我倒觉得,这事或许给人民警察更多思考:怎么用权、怎么依法执行公务?

这可是个大话题。

当然,如果仔细考究,这个案件还有个不足之处:上述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毕节市公安局或者由毕节市公安局指定非织金县公安以外的县级公安局做出更好。

2023年6月2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