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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问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院、地方高院、中院出台的各类司法文件汇编而成,自2023年5月起将陆续推送,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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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王乃哲律师

17.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该受理裁定能否上诉?

破产法》中并未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158条的规定,依法不准上诉的受理破产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因此,申请人、被申请人都不能就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进行上诉。

但是,并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就一定会完整的走完全部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如果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破产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18.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主要将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

(2)停止计息;

(3)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结诉讼中止;

(4)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5)法院将指定管理人;

(6)债务人的债务或持有债务人财产的有关人员,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7)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拥有决定权;

(8)受理后新提起的对债务人的诉讼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除非约定有仲裁条款);

(9)债务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得未经债权申报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10)其他。

作者简介:

王乃哲 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

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