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发布全市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其他民生领域案件】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部县某加油站非法渠道采购危险化学品案。2023年2月8日,南部县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其在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8日期间采购的油料中,有33268升95#车用汽油不能提供专用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采购危险化学品,该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8日期间共销售95#车用汽油共计42718升,其中有33268升系从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销售者处采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南部县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医疗领域乱收费案件】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阆中市某公立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2023年2月7日,阆中市局在对当事人收费检查时发现,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将静脉输液、手术、麻醉、诊疗检查等医疗项目包含的,且未列为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头、大小便器、手套、检查垫、护理垫等医用耗材,又采取单列收费项目的方式向患者重复收取费用,收费金额19843.25元,当事人无法将上述款项退还患者。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阆中市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事实。因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阆中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843.25元,罚款10156.75元。

【假冒伪劣化肥案件】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营山某农资店(经营者:周某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案。2023年3月15日,营山县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辣椒花生冲施肥等七个品规肥料产品的包装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的要求,该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七个品规的肥料外包装均有部分标识内容不符合《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的要求,涉案七种肥料货值金额共计18100元,违法所得2370.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能主动提供涉案肥料的进货记录,主动说清肥料的来源,营山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126件(包)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370.9元,处销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18100元。

【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案件】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安县徐家镇某书画销售网店虚假宣传案。2023年1月11日,蓬安县局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上单个商品网页内有:“满意就给我们打5分吧 写好评好礼 写15 - 20字以上的好评 - 2元返现 上传图片晒图 - 3元返现”内容。该网店使用“好评返现”方式,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的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该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在淘宝网店单个商品页面下挂出“好评返现”的优惠活动,在消费者购买网络商品后,写15 - 20字好评,给予消费者2元返现;上传图片晒图,给予消费者3元返现,至2023年1月1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因其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改正,停止了违法行为,且“好评返现”的行为对消费者影响较小,未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受损。蓬安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案件】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充市顺庆区顺某通讯经营部销售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根据群众举报,顺庆区局对当事人经营门店检查发现,店内苹果手机套展示区,存放有手机外壳IPhone14Plus(10个)、IPhone14Pro(5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初步判定以上产品涉嫌为假冒侵权商品,该局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事通讯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等活动,于2022年9月从网上以进货价60元/个购进涉案商品18个,放在经营场所销售,以销售价399元/个售出涉案商品3个,本案违法经营额7182元。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顺庆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手机外壳15件,罚款10000元。

【白酒侵权假冒行为案件】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胥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2月,西充县局接群众举报,西充县某烟酒店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涉嫌假冒伪劣产品。该局执法人员通过前期走访、摸排掌握外围证据,于2月20日对该店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突击检查,胥某某销售的72瓶贵州茅台酒、6瓶国窖1573酒,均不能出示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等证据资料。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贵州茅台酒和国窖1573酒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西充县局立案调查后,初步查明涉案商品金额23.628万元。

因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南充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