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男子因割包皮把医生杀了”,广西柳州一男子在医院进行包皮手术过程中,被医生“加项”索要1万2千元费用。男子术后愤怒不以,强忍着下体疼痛,出门买把水果刀返回医院将该医生杀死。

案发当日,三十周岁的黄某因下体上及周边长满了小疙瘩,自己通过网络查询,估计得了梅毒或相关的性病,不知所措的黄某将病情告知了父亲老黄。

老黄听闻儿子年纪轻轻居然得此怪病,便劝说儿子早日就医,千万拖不得,毕竟现在还没结婚,不要影响以后的生活,还是及早治愈的好,千万不能病急乱投医,一定要找个正规的医院彻底解决问题。
黄某一听老爷子分析的句句在理,便告诉老黄自己在网上查了很久,有一家专门治疗此方面疾病的医院,老黄表示这也对,术业有专攻,到专门的医院肯定能有办法医治。

二人便在网上与该院医生进行了预约,值班医生通过问询情况后,告诉黄某此病能医,但具体情况还需要入院详细检查后,才能对症下药,越早发现,越能及时治愈。

听闻医生这么说,黄某坚定了信心,第二天便在老黄的陪同下来到医院就诊,医院的导诊人员将其领到了医生梅某的办公室。

二人表达了昨日曾在网上预约咨询过,所以今日特来看病,虽然梅某明知自己不是昨天的网络值班医生,但来了条大鱼怎能轻易放过。
梅某将黄某带入查体室检查了一番后,对黄某表示,问题不大,做个包皮手术,在治疗下尿路方面的感染就能解决。

在征求黄某父子的意见后,梅某便将黄某带入了手术室,在包皮手术进行到一半时,梅某从手术室内出来找到等待在外的老黄,并向其说明黄某的梅毒问题在手术中才发现比想象的严重需要加项,若想全部治好需要再交1万2千元。
老黄一听医生这么说,便想即使再多钱,只要将儿子的病治好就行,便缴纳了费用,梅某这才返回手术室继续做包皮手术。

刚做完手术的黄某拖着不便的身躯找到老黄准备回家,这时手机上传来了昨日预约值班医生的信息,询问黄某何时来院就诊,黄某表示已做完手术。
对方很隐晦的告诉黄某,依其症状根本不需要花这么多钱治疗,黄某感觉被梅某黑了,出门便买了一把水果刀,返回医院后将梅某杀死了,而后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

此事经网络曝光后,引发广大网友热议,众多网友纷纷表示黄某杀人行为虽然过激,然而那些黑医院黑医生也确实可恶,卫生系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呢?

1、医生在手术中途临时加项加钱的行为已经突破了职业操守,严重者甚至构成了刑事犯罪。具体本案而言,梅某在手术中途突然加项,索要1万2千元,对于黄某来讲,手术刚刚进行了一半,不交钱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缝合等程序,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事实上是逼得黄某没得选择。

因此,梅某主观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压制黄某反抗强行收费取财的行为,违反了黄某的意愿,严格意义上应当以抢劫罪认定。

同时,该行为是对黄某的父亲老黄实施,由老黄代缴了1万2千元,本质上梅某以恶害相通告,告知老黄如果其交钱不做加项治疗将会如何如何,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威胁成分,逼迫老黄就范,因此梅某还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者,梅某在手术中途临时加项有违诚信精神,利用了黄某处于不懂不知的弱势地位,未在包皮手术前做好相关收费通知工作,属于违约行为,同时该行为可能是梅某故意夸大病情,额外加项,让病患买单,因此还涉及诈骗罪。

但是梅某只有一个行为,就是加项收费,同时涉及抢劫,诈骗,敲诈勒索这3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应当以罪重的抢劫认定,由于梅某已被黄某杀死,故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降低黄某的量刑标准有重大影响。

2、黄某故意用水果刀杀死梅某,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黄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其杀死梅某后没有选择逃逸,也没有对其他人进行伤害,而是等待警方处理,应当认定属于自动投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其次,梅某的违法行为,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可以适度降低黄某的刑事责任,正是考虑到上述情节,法院综合全案认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根据黄某的自动投案情节、认罪认罚表现,以及对方的过错责任,对黄某判决无期徒刑同时民事赔偿死者家属6万7千元。

当前医疗乱象丛生,很多不规范的医院、医生身披圣洁的白大褂,却利用患者的求医治病心理,行黑心之事,希望此案的发生能够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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