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300万的房子,100元就被卖了”,天津一老人在老伴离世后,擅自将房子以100元的低价卖给了大儿子,被二儿子和小女儿以老人和大哥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李大爷有三个子女,从小就好学懂事儿,按照现在的流行语来讲就是别人家的好孩子类型,特别是大儿子更是品学兼优,被李大爷寄予厚望。

大儿子也没有辜负李大爷的期望,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一个重点大学,但他深知家庭的条件,如果选择上大学,弟弟妹妹就没有学可上。

为了成全弟弟妹妹,大儿子做出了重大牺牲,选择去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同时也为弟弟和妹妹以后的学业攒点家底,不能再像自己一样,因为钱的问题上不了学。

时光如白驹过隙一般,转眼二儿子都大学毕业了,恰逢李大爷托旧友给安排了一份体面的工作,李大爷本意是想让大儿子去上班,但大儿子第二次做出了牺牲,将这个机会给了弟弟,对李大爷说弟弟有文化,比自己更适合。

而二儿子也很争气,凭借着自身的能力,很快就干上了单位的领导。小女儿同样出色,大学一毕业就被一家外企看中,薪资待遇在三子女中是最高的。
现在就只剩下大儿子的生活过得不太如意,在家跟前经营着一家小卖店艰难度日。李大爷和老伴看在眼里痛在心头,想着大儿子为这个家做出的牺牲,感觉对大儿子有所亏欠。

想着二儿子和小女儿过得都很好,唯独放心不下大儿子,于是老两口商议百年后将房子给大儿子。

又过了几年,李大爷的老伴走了,李大爷也按照当初和老伴的约定将房子过户到大儿子名下,并象征性的收取了100元钱。

不曾想,此事儿被二儿子和小女儿知道后,觉得李大爷对大哥太偏心,这房子还有母亲的一半,他们也有份额,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于是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二人便将父亲和大哥起诉到了法院,主张对房产重新分配。

此事儿经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的网友表示二儿子和小女儿太没良心了,大哥付出了那么多,居然不顾亲情还要争房产;也有的网友指出,虽然二儿子和小女儿有些绝情,但在法理上是可以站得住脚的,那么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虽然李大爷和老伴商议的结果是将房产给大儿子,但当时只是口头约定,除了李大爷之外,没有与此房产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所以该口头约定没有效力。

因此在口头遗嘱无效,又没有其他书面遗嘱的情况下,李大爷老伴离世后,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26、1127条对法定继承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一是继承权男女平等,二是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具体而言,李大爷老伴离世后,发生了法定继承的情形,属于李大娘的一半财产应当由李大爷、及3个子女共同继承,原则是均分,既要将房产价值的一半150万除以4,既每人可分得37.5万元。

李大爷将房产过户给大儿子的行为,确实处分了属于二儿子和小女儿的财产份额,但民法上无权处分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且完成了过户登记,产生了公示公信效力,法律上来讲房子已经归大儿子所有。

其次,李大爷以100元将房产卖给大儿子,名义上是买卖合同,本质上是赠予合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本案而言,李大爷未经授权,将属于二儿子和小女儿的部分财产份额一并赠予给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二儿子和小女儿的财产权。
但依据民法典658条规定,李大爷已经完成过户了,房产已经转移到大儿子名下,且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李大爷无权撤销赠予合同,只能对二儿子和小女儿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李大爷需要对二儿子和小女儿各赔偿37.5万元,就是不知道二人能不能忍心收下父亲的赔款。

本案启示我们,只有立有效遗嘱,才能够避免内耗,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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