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本市今后将按规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据了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城市安全运行的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

市预警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共同管理。本市将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各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梳理本行业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报市应急局备案后统一纳入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清单。

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态势,按照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 预警类型

■ 预警等级

■ 起始时间

■ 影响范围

■ 警示事项

■ 应采取的措施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等。

■ 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

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审批后,由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部署的发布终端或通过实现数据互通的系统平台向市预警发布中心推送。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及时接收,对预警内容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预警信息,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向社会公众发布,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微信和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社交媒体、短视频等应用程序和高架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的畅通和广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