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没看到发生凶杀案后,网上全是“受害者有罪论”的。

评论区要么秉持着死者为大的态度,要么秉持着“杀人犯就不是好人”的态度。

好像是从2021年10月10日的“莆田欧金中杀人案”开始,最早出来爆料的媒体称:杀人者家几代祖传的带院子400平的地,获批150平,拆了后重建时却被包括被害者的三家邻居阻挠,只能带着八十岁的老母亲住在破铁皮屋里。案发当天,因自家铁皮被风吹到邻居菜地,杀人犯在去捡铁皮的时候被邻居辱骂,愤而杀人。

该媒体应该是在事发三天内发出的爆料。我当时就很奇怪,杀人犯当时还未现身,幸存邻居不可能说“我辱骂他了”这种话,“杀人犯在去捡铁皮的时候被邻居辱骂”的情节来自何处?

该媒体的说法两天内被大量转发,引发全网全是“被逼的”、“活该”之类的说辞。

后期村支书出来作证:杀人犯26年前由邻村搬过来,而不是所谓几百年的祖产。杀人犯当年搬来时,杀人犯的连襟,擅自把与其弟欧某贵共有的100平祖产送给了杀人犯建房,由此产下纠纷。与另两家的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有一家达成划线协约,回头杀人犯偷偷把标记给毁了又占过去了。与受害者达成了二千元的购买协议,杀人犯转身就毁约(按农村的惯例,1979年包田到户之后的外来户,除了购买所得,土地肯定是原住民的,而不是你来画个圈就是你的)!其老母亲是住在城里,而不是所谓的住在铁皮棚里。邻居监控显示,杀人犯当天曾多次踩点。所谓的涉案铁皮,监控显示几天前就由杀人犯放在了那里,根本没有“铁皮掉落引起纠纷”之说,更何来“辱骂”之说?
受害者三代单传,这能当“村霸”?

但是,现在随便问一个听说过该案的人,其对该案的认知都是前者。

全家被害,还被全网泼污,天下还有比这更没天理的!?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只要发生凶杀案的,马上就会出来几个“知情人”透露:死者如何有错。评论区就全部都是“活该”、“不要欺负老实人”之类的说辞。

借机在评论区发泄一下,并向社会发出“不要欺负我这样的老实人、要对我这样的老实人让着点”的声音,是这些人的真正目的吧?

5月31日20时许,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发生一起致母子二人死亡的凶杀案,不知从哪里又崩出几个所谓的“知情人”:“(被害者)前天晚上还找人打杀人的。”“老板恶意拖欠工资不给。”“据相关人员透露,凶手则是一个十七八岁的少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然后,一堆自媒体围绕着“知情人信息”,绘声绘色的编造出了“黑心老板扣钱,被杀”的过程。对杀人犯没有杀老板的小孩和其它人,文章特别煽情的写道:“就从此事可看出行凶男子是非分明,行凶男子并非没有良知。”

难道没有“没注意到小孩”的可能,或者出于“快点逃离”的目的?

人杀少了还要对凶手感恩戴德,怪哉!

而文章后面的评论区,无一例外都是叫好的,“希望重判一年半”的。

6月2日晚,应当是受害者亲友回应:是经济纠纷,但并非恶意拖欠工资。

评论区的人真奇葩,全是用各种说辞来反对的。要么置“回应”的前一句不顾,拿后一句大作文章。要么以其它问题的反问,来代替自己想要的结论。

总之,评论区都只一个意思:只接受“受害者有罪”论!

“不是恶意的,难道欠薪还有善意的吗?”
“遇害者说错了,错了,应该是哪里对不住施暴人”
“为什么白衣男子遇害时,不喊“救命”而是喊“我错了”,能解释一下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为节约空间,我只传两张具有说明性的微信截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法定证据。

从这微信截图来看,语境符合案发情况,可以认为真实有效。

从聊天内容来看,杀人犯带人在受害者厂里打工,结完自己的工资后,要受害者把所带人“小新”的工资结给他。

既然双方讨论的用词都是“工资”,那就不存在“包工”。所带人明显并没授权杀人犯领其工资,任何人无授权都不能代领他人工资。

从杀人犯的“你工资结给我,我随时在这个地方,他可以来向我打官司”这句话来看,杀人犯侵吞所带人工资的意图明显。若不是意图侵吞所带人的工资,就会直接让所带人找被害者结工资了。

所以,受害者付清杀人犯的工资后,所带人的工资让他自己来领,正当合理。

如果所带人没同意,受害者就把其工资结给了杀人犯,所带人再来找受害者要工资的话,这种情况不管告到哪里,受害者就会付二次工资。

由此可见,网上说“杀人者17岁(警方通报36岁)”、“前天晚上还找人打杀人的”之类的,是彻头彻尾的对死者的造谣。

最早说“老板恶意拖欠工资不给”的这个人,确确实实应当是附近的、或者是接近事件的人。但真正的事实是“杀人者意图侵占他人工资引起的纠纷”,与这人的“老板恶意拖欠工资不给”严重不符。很明显,报料者在刻意“似是而非的歪曲”。

恰恰是这种似是而非的歪曲,才更具杀伤力!

恨死了网上那些整天造谣的人!

而评论区铺天盖地诬陷受害者的人,事后有谁会道歉吗?
不会!
莆田被杀被诬案,南通被杀被诬案……他们等下一个机会。
然后再冒出所谓的“知情人”,再铺天盖地的炮制出“受害者有罪论”。

任何事情,都会有更多更好的解决办法。所见的杀人犯,陈世峰、逸夫医院阿某、莆田欧金中(涉案土地就不是他的,而大约一万五就可以全部了结)、本案的郇某……无一不是片面、偏激、而又偏执!

受害者真的有错,也已经受到了终极处罚。道听途说的信息万一不实而冤屈了受害者呢?人被害了还被泼污,还有没有天理!?

但凡还有一点做人的良知和底线,都不应当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对受害者泼污!

我上一篇文章说过,希望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只处罚对公造谣,而应当把对私恶意造谣也纳入该条,这样之后的社会环境,一定清朗的多!

也希望各平台加大对造谣和不实言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