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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晚,上海交警部门通报称,当日17时52分,内环高架近漕溪立交段两车碰撞,致其中一辆工程车骑跨在高架护栏上,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涉事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互相“斗气”行为。目前,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该案的相关视频显示,双方因车辆并道偶遇,黄色工程车首先对蓝色车进行挤压,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而后,在黄色车加速离开后,蓝色车紧随其后,快速跟进并超越黄色车,对其采取同样的挤压行为,导致黄色车几乎要冲出高架桥。

视频曝光后,网上有很多支持蓝色车的声音,“做得好”“怒赞”“不能惯着它”等叫好声此起彼伏。但是,怒喷“解气”之后冷静下来,人们应该看到这起“斗气”车事故太过惊险,如若黄色车不是被高架护栏拦住,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场惊险的“斗气”,是否触犯了法律?不少驾驶员都有“路怒症”,也有驾驶员开过“斗气”车,从上海内环高架桥“黄蓝斗车”中,我们能汲取什么经验、教训?

双方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目前在网上流传的案发过程视频来看,“黄蓝斗车”为一先一后两次,双方有过三次互动:

第一次,蓝色车在高架车道并线处打转向灯后加速,想要向左侧进入主车道,但在其左侧并行且靠后一点位置的黄色车并没有刹车避让,而是快速向其左侧一条车道借道,并加速超过了蓝色车,此时两辆车之间并未发生碰擦,但可能因为压线、未礼让等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面临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二次的互动发生在第一次互动之后几秒钟,黄色车在其借左道超越蓝色车后就急向右侧打方向,挤压已经进入该车道正在正常行驶的蓝色车,致使蓝色车右侧与高架桥水泥护栏摩擦。在这一次互动中,黄色车明显地存在不当行为,其恶意别车致使蓝色车受损,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若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甚或寻衅滋事罪,依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次互动发生在两车第二次互动之后的几秒内,当黄色车驾驶员发泄完怒气后驶离,蓝色车可能是因为黄色车的行为而“路怒”暴走,它借左道加速追上黄色车后,立即向右别入黄色车车头前部,并将其直接挤撞上高架桥的护栏,险些将其撞飞到桥下。这次的行为,相较于前两次双方的互动,幅度更猛烈且可能造成的危害更严重,蓝色车驾驶员或会涉嫌危险驾驶罪。

此外,双方车辆行驶在高架桥上,两车的不当行为对周边车辆特别是桥下不特定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因此,该案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实际上蓝色车驾驶员的行为最终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危害,但是,如果其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产生了威胁,具有发生危险后果的现实可能性,那么,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蓝色车驾驶员仍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仅为笔者根据公开媒体报道中使用的视频,对本案当事人在事件中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作出的预判。司法实践中,对事件当事人所涉及的具体罪名,警方将根据下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认定。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多,马路上的类似斗气行为并不鲜见,中国多地都出现过因开“斗气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其中最常见的罪名,就是危险驾驶罪。中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当然,《刑法》毕竟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也并不是只要有追逐竞驶行为的,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需要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是否达到了应受刑事制裁的程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观点来看,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则极易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进而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上述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实践中,常见的可能触犯的罪名还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等,来进行综合判断,定罪量刑。

做情绪的主人,“路怒症”要不得

开车上路最忌意气用事,这次“黄蓝斗车”事件,蓝色车本是有理的一方,也是受害的一方,如果蓝色车能够在双方第二次互动后冷静处理,不仅可以免除牢狱之灾,还可以通过刑事、民事等多种手段弥补自己的损失。但蓝色车驾驶员却情绪失控,试图用斗气去解决问题,将事件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步,那么之前即便再有理也变成无理了。

从不少网友的言论中,我们可以解读出“力挺蓝色车”的态度。他们认为,在社会上,黄色工程车这类特种车辆,依仗自己拥有特殊的通行权利,开车一向是嚣张跋扈;况且,黄色车有错在先,蓝色车是被无端欺负后的“霸气”回击,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斗气车“互殴”,还需要重视一个前提条件,即其行为是不是会危害社会安全,是不是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这黄蓝两车的司机在开“斗气车”的时候,他们都被自己激动、愤怒的情绪所裹挟,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行车、并线、超车,不论“谁在理”,若司机选择以“路怒”情绪发泄式、报复性开车,都应当被教育批评,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驾驶中遭遇的其他车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们完全可以以更妥当、更理性的方式应对。开“斗气”车,“路怒”的尽头可能将是刑事责任。

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其他司机驾车挑衅,首先应当调整心态,保持心态平稳,不要互相斗气别车,既不要生气,也不要慌张,而是把稳手中方向盘保持正常行驶。其次,应当适当地减速让行,面对对方的挑衅行为,能够避让尽量避让,但是,行驶中还要注意让速不让道,减速即可,不能随意变道,以防范与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要注意证据的留存,确保行车记录仪功能正常,录下对方的危险驾驶行为及车辆牌照,待危险驾驶行为结束或驾驶人靠边停车后,联系交警进行举证,配合交警调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当然,若您的车辆上没有行车记录仪,也可以就近到交警队或者交警执法点及时报警,在大多数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到相关情况。

这起事件带给我们很多思考。黄色工程车是否为特种作业车?面对其他车辆的挑衅,驾驶员应该如何合理、合法地应对?蓝色车在受到侵害后以过激行为“报复”,是否可以减轻其法律责任?这些均有待于警方查清事实并给予释明。希望警方在秉公依法处理的同时,能够兼顾法理和情理,合理、合情地划分双方责任。

(作者系民建安徽省社会与法治委员会主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发于2023.6.5第总第1094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开“斗气”车 “路怒”的尽头是刑责

作者: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