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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一学生在食堂吃饭时,在菜里发现了一个疑似“老鼠头”的东西。

这个疑似“老鼠头”的东西,让学生一阵恶心,所以他喊来食堂阿姨质问。

但食堂阿姨一口咬定:这是鸭脖。

该同学不忿之下,就将这个“鸭脖”拍了一个视频,发到网上,这个短短的小视频,很快在网络上引发关注!

监测到网上舆论后,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分局某局长的带领下,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对这个疑似老鼠头的物品进行鉴定

经执法人员“反复确认”后认定:这个异物是鸭脖,不是老鼠头。

随后,这位学生也发了个视频对这件事进行澄清。表示那个不是老鼠头,是鸭脖。对于自己误会学校食堂的事情,公开和食堂道歉。

再随后,学校也站出来发布《情况通报》称:虽然事情是误会一场,但食品安全无小事,学校将进一步督促食堂经营管理方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让广大师生吃得安心,吃得放心。

这本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大结局,奈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奈何这一届网民,真的不好糊弄了。

于是网友们将现场实物图片,分别与“老鼠头”和“鸭脖”进行了科学比照:现场图片与“老鼠头”的实物对照,相似度为99.99%。

于是,深感受到欺骗的网友们不干了,纷纷对执法单位提出质疑。称“执法单位腐败了,是全社会的悲哀”。

还有脑洞大开的网友,创造了执法单位“指鼠为鸭”的典故。

从专业上讲,我认为不能断然否认执法部门的鸭脖结论,也不宜简单否定网友的鼠头猜测。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进行鉴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三十二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显然,对鸭脖还是鼠头之争,还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靠市场监管分局局长和几个执法人员自己仔细甄别,可能还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这或许是网友不服的主要原因。

当务之急,是立即对上述物品进行鉴定。

其实,我现在最担心的是上述食物样品还是否存在?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三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在这个意义上,或许是“老鼠头”和“鸭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程序意识。

“老鼠头”和“鸭脖”之争,其实是全民一次法律的学习与普及。

2023年6月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