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陈彦霏

两男子被以披麻戴孝维权为由被拘留,法院判决警方违法,此事引起社会热议。

6月6日,记者联系上其中一名当事人胡先生了解到,事发于2021年5月,他和另一位业主周先生在向当地住建局反映房屋质量问题时,被住建局工作人员以“披麻戴孝维权”为由报警,随后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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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现场视频截图 右一为周先生(受访者供图)

在申诉维权后,宁乡警方于2022年7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两人决定要为被诬告讨个说法而继续上诉。2023年4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宁乡市公安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其依法对周先生提交的《诬告陷害控告书》重新进行处理。

6月7日,宁乡市公安局回应封面新闻称,目前已开展全面核查,将依法依规处理。

房屋维权引发的“牢狱之灾”

胡先生和周先生本是宁乡市某小区的业主,他们曾多次到宁乡市住建局反映房屋质量问题。2021年5月31日,他们再次来到宁乡住建局,胡先生告诉记者,周先生因为平时工作是一名油漆工,当时穿着印有公司名字的灰色上衣和深色长裤,胡先生则穿着蓝色上衣和深色长裤。“我怎么也没想到会被对方说成披麻戴孝维权。”胡先生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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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是“孝服”的衣物(受访者供图)

根据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书,宁乡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陈某和办公室主任谭某称周先生“身穿白色上衣、头戴白色帽子,农村死人时作孝子的打扮”,而根据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及照片可知,周先生于2021年5月31日至宁乡市住建局办公场所上访,的确穿有“白色”上衣,头戴报纸折叠成的帽子的事实。

对此,胡先生向记者解释称,因为周先生是油漆工,平时工作时就要戴纸帽,去维权时看到走廊有报纸就折了一顶,准备带回去工作用。根据胡先生提供的一段事发时现场视频,可以看出两人穿着符合胡先生描述。

想结束而不得的案件

拘留期满后,胡先生和周先生开始申诉维权。2021年10月,他们将宁乡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而同样是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的一份行政判决书认定,宁乡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周先生和胡先生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宁乡市公安局202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6日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无法定事由超办案期限,应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该违法行为对原告的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并确认宁乡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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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2022年7月1日,宁乡市公安局出具《宁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陈某、谭某等证人陈述胡、周穿孝衣到宁乡市质安站进行滋事没有证据证明,胡、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7日,宁乡市公安局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称,胡、周被诬告陷害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现决定终止调查。

虽然警方已经撤销了行政处罚,但胡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并不想就此止步,一定要诬告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我这个是明显他们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发生了,毕竟换别人,真没有这个时间,和金钱去消耗。”胡先生说。

于是,2022年,胡、周二人再次将宁乡市公安局起诉到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经过一年多等待,2023年4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宁乡市公安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其依法对周先生提交的《诬告陷害控告书》重新进行处理。

“现在我们在等待法院二审,希望这件事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句号。”胡先生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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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反映问题时戴纸帽被指“披麻戴孝维权”遭拘留,起诉称被诬告,法院认定警方违法

2021年5月31日,宁乡东方红郡业主周建湘身穿油漆工工装,和邻居胡增一起前往宁乡市住建局反映小区房屋质量问题。因为周建湘头戴一顶纸帽,被该局工作人员视为“披麻戴孝”来“闹事”,两人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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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披麻戴孝”的男子

此后,两人也开始了长达2年的申诉维权之旅。2022年7月,宁乡警方撤销了当时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目前,周胡两人依然还在上诉,决心一定要为被诬告的遭遇讨个说法。

业主反映问题时戴报纸折成的纸帽被拘留

6月1日下午,43岁的长沙宁乡市东方红郡业主周建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自己是一名装修公司的油漆工。2019年3月份起,因为认为购买的商品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他和邻居胡增多次向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问题,要求该局督促开发商整改解决,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答复。

周建湘介绍,2019年5月31日,自己和胡增再次来到宁乡住建局,当时看到办公室过道里有报纸。出于职业习惯,他取了份报纸,折叠了一只纸帽,并进行试戴,准备带回去工作时用,“每天都要戴(纸帽),很多灰尘。”

“大概戴了分把钟吧,我要他不要拍我,我马上就取掉了。”他注意到一名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对其拍摄,赶紧将纸帽收进随身携带的塑料袋里,与对方理论。

之后,两人被保安赶了出去。回家后,愤愤不平的周建湘拨打长沙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投诉,“我还没反映问题呢。”

周建湘说,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前往东方红郡售楼部,在那里被公安人员带走了。

与周建湘一起被行政拘留7天的,还有胡增。事后,他们才知道,宁乡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陈某和办公室主任谭某称其冲进办公室寻衅滋事,理由是两人身着农村风俗里的披麻戴孝装束。

周建湘感到不解,自己穿的是供职单位天玺装修公司的灰色工装,也并非白色。据胡增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周建湘身穿米灰色的长袖夹克衫,衣服上还有星星点点的白色油漆状痕迹,提着一个长方形的塑料袋,被数人团团围在中间,双方均使用方言争吵,画面显示时间为:“2021/05/31.11:00”。

“我也是单位里的,我穿的正装。”胡增说,自己当天穿的是一件浅蓝色的衣服。不知道为何被污蔑成白色的孝衣。

多次起诉,当地警方最终撤销处罚决定

拘留期满,感到满腹冤屈的两人开始申诉维权。2021年10月,他们将宁乡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据其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宁乡市公安局辩称,2021年5月26日,周建湘头戴“绿鱼人头套”至宁乡市住建局滋事,同年5月31日,周建湘身着白色衣服,头戴纸帽至宁乡市住建局质监站滋事。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周建湘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宁乡市公安局202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6日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无法定事由超办案期限,应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该违法行为对周建湘的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

2021年12月6日,该院宣判,确认宁乡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周建湘对此解释称,自己戴绿鱼头头套,是因为前几日去宁乡市住建局维权时挨过打,怕被认出来再次挨打。但这一说法尚未得到宁乡市住建局一方的证实。

此案还历经了胡增起诉宁乡市公安局又撤诉的曲折,2022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胡增撤诉。

2022年7月1日,宁乡市公安局出具《宁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经查,陈某、谭某等证人陈述胡增、同建湘穿孝衣到宁乡市质安站进行滋事没有证据证明,胡增、周建湘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终于“沉冤得雪”,但两人认为远远不够。周建湘认为,自己莫名奇妙被拘留,全缘于陈某和谭某为打击报复自己的维权行为,捏造事实所致。遂向警方提出控诉,称开发商虚假报案,陈谭两人诬告,请求警方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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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份《控诉书》诉称,2021年5月20日,业主在微信群中商量维权事宜,江某(开发商湖南宇尚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得知后向宁乡警方报案,江某谎称胡增、周建湘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进行维权,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谣言和滋事。警方立案后,陈某、谭某在接受调查时虚构胡增和周建湘一同穿孝衣闹访的事实,对周建湘进行诬告陷害。

2022年8月5日,宁乡市公安局收到周建湘提交的《关于陈某等3人实施诬告陷害违法行为的控告书》。

同年9月27日,宁乡市公安局认为胡增、周建湘被诬告陷害案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并送达周建湘。

周建湘对此不服,将宁乡市公安局及二人再一次告上法庭。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周建湘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供了其去宁乡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时穿着衣服与孝服打扮穿着的对比照片。

法院再次要求撤销宁乡警方《终止调查决定书》

“在那里碰到了。”周建湘回忆,两年前的事发当天,一名邻居陶某也前去住建局反映问题,遇到了二人。后来,陶某还作为证人,向法院提供了证词。

据胡增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陶某2022年9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陶某陈述,胡增和周建湘当时的穿着“胡增穿浅蓝色短袖衬衣,长裤,周建湘穿灰色长袖衣服,深色裤子,头上戴了一顶用报纸折叠的帽子。后来在小区碰到周建湘和别人聊天,才知道陈某站长说周建湘当天是穿孝服,周建湘还因此被关了几天,我认为周建湘穿的肯定不是孝服,是他刮油漆时穿的工作服。”

判决书还显示,2021年6月7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陈某陈述“周建湘穿孝服(农村死了人穿的衣服)、胡增戴口罩闯入质安站会议室”。

2021年6月3日的询问笔录记载,谭某陈述“周建湘身穿白色上衣、头戴白色帽子(农村里死了人,做孝子打扮)”。

经审理查明,被告宁乡市公安局受理周建湘的《关于陈某等3人实施诬告陷害违法行为的控诉书》后,对周建湘、胡增、陈某、谭某、江某、陶某进行了询问。2022年9月4日,经审批,被告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9月27日,被告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并送达周建湘及第三人。

周建湘控告的事项有二,一为江某报案谎称周建湘、胡增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进行维权,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谣言和滋事。二为陈某等人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作虚假陈述,对周建湘进行诬告陷害。

法院认为,被告宁乡市公安局仅向法院提供了针对周建湘第二项控告进行调查处理的证据,且对于陈某等人均陈述周建湘穿孝衣的证言是否符合当地群众对“孝衣’样式的一般认知,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而对周建湘的第一项控告,宁乡市公安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了调查。

2023年5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下达判决,撤销宁乡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其依法对周建湘提交的《控告书》重新进行处理。

律师:如警方不作出处理决定,可申请强制执行

6月2日至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此事分别致电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某和谭某,均未接受采访。江某则表示,无可奉告。

6月3日上午,记者致电宁乡市公安局政工部门,电话无人接听。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认为,既然《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宁乡市公安局必须依法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如果不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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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截图

如果警方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可另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警方已经主动撤销,如果构成需要行政赔偿的情形,公安局应给予行政赔偿。

至于业主们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他建议业主们,可以书面的形式,向住建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房屋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