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拥有婚姻自由,但不能把未成年孩子当成“包袱”与“累赘”,父母要尽到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就算夫妻感情破裂,也要处理好抚养孩子的问题。

江苏夫妻方某和于某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此前方某曾提出离婚诉讼,但被驳回。1年后,方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男方来抚养。于某以自己工作不稳定又居无定所,且未离婚状态下孩子一直由其母亲照顾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6月6日荔枝新闻)

这一案件的判决引发了一些网友的质疑。有人认为夫妻离婚都不要女儿就被判不许离,是一种机械化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诚然,夫妻有“离婚自由”,但同时他们还肩负着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两人不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如果贸然判决他们离婚,或是将孩子强行判给一方抚养,抚养方就可能将孩子当成负担,这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法院判决双方不许离婚,并非简单给“离婚冷静期”,更多是让双方先把孩子的事情协商处理好。

还有人认为,夫妻都不愿抚养孩子,可见双方都对孩子没有抚养意愿,把孩子硬塞在任何一方手中,都对孩子没有好处,所以应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其实,这样的看法有失偏颇。按法律规定,只有在成为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也就是说并未规定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时,该子女可被收养。从法律上讲,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抚养权就行不通。另外,夫妻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有赌气的成分存在,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没能尽到抚养责任,比如受到虐待等等。所以,不判双方离婚,给双方一点时间,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这样可能让双方冷静下来,让抚养孩子的责任成为弥合双方裂隙甚至“破镜重圆”的重要因素。所以,这样的判决更合法合情合理。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在抚养未成年孩子的父母敲响了警钟,让人们意识到身为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应尽的职责。每位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拥有婚姻自由,但不能把未成年孩子当成“包袱”与“累赘”,父母要尽到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就算夫妻感情破裂,也要处理好抚养孩子的问题,不能推卸自身的抚养责任。

父母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往往就是孩子,如何减少孩子受到的伤害,这应该是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多多着力解决的问题。所以,这起判决对各地相关部门也不无启示。要知道,在价值排序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要优先于父母的“离婚自由”,这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

作者 戴先任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猫恩泊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