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配合全省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持续巩固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地实施,深刻吸取省内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红线,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

二、检查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三类重点安评报告”开展检查。聚焦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即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发现的有重大问题隐患的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检查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安评报告。聚焦只做非许可类项目机构的安评报告,即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充分运用工业企业在线、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在线、浙江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平台(我省许可安评机构从业告知信息平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采集终端系统(外省许可安评机构从业告知信息平台),系统梳理法定安评报告清单,尤其是只做非许可类项目机构的安评报告。聚焦两类重点安全评价人员编制的报告,即通过工业企业在线和两个从业告知系统梳理在社会化服务机构执业的兼职安全评价师,检查该类人员编制的报告,以及在检查中发现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中签名的人员,重点检查该类人员出具的其他安评报告。

以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为切入点发现问题报告,以问题报告为发力点,深查问题机构和问题人员执业行为,坚持非许可与许可项目并重,强化精准执法、刚性执法、规范执法,深入开展专项检查。

三、检查范围与内容

1、检查范围

对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出具的三类重点安评报告进行全覆盖检查。

2、检查内容

围绕三类重点安评报告开展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延伸检查相关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

1.安评报告方面。

(1)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2)是否按标准要求编制;

(3)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

(4)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评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5)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6)是否按要求网上公开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7)安全评价项目资料是否全面并及时归档。

2.安全评价机构方面。

(1)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3)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4)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5)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从业人员方面。

(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或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2)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四、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从2023年6月至10月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期间通过省应急厅官网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邮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

本次专项检查已列入对各市的年度考核内容,各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执法部门的协同,落实专人,认真严肃检查,盯牢每一个检查环节,防止走过场,确保行动达到预期效果;要注重与业务处室的监管工作相结合,注重与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相结合,注重检查与处罚相结合。

2、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动员部署、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金等行业监管部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处(科、室)和执法部门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专项检查工作。

3、强化技术服务

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在成立工作专班的基础上,做好专家支持,选派业务优、素质高的专家全程参与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统一检查标准,既要深入查找问题,又要提出解决方案,强化服务意识,帮助机构提高执业水平,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4、严查违规行为

各市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坚决打击扰乱安全评价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没有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非法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加大处罚力度,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坚决吊销资质,对出具失实报告的机构坚决停业整顿。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依规实施处罚,确保违规机构受教训、其他机构受警示,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省厅将根据专项检查结果,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信用排名并在网上公开,持续净化安全评价市场。

5、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要及时梳理总结进度,集中检查阶段于每月15日、30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厅。

六、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评报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二)本方案所指安全评价报告,是指为法定安全评价出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