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嘉兴。倪先生看中一套房,销售人员开车4个小时把他接去看房,到现场倪先生发现与宣传不符不想买,提出想回家时,被销售人员骂:买不起房就不要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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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工作了几年,手里也有了一些积蓄,有了置办一套自己房子的想法,在这期间他也特别留意各个楼盘的开发和销售的信息,希望能买到一处合意的房子。

这天闲来没事他又在刷各个新楼房的信息,比较来比较去,一个楼盘吸引了他的注意。这处楼盘宣称,户型设计很漂亮,带有大落地飘窗,小区环境闹中取静。

倪先生一看位置正是自己想要的,加上价钱也很适中,产生了想买一套的想法。于是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等待销售人员联系自己。

过了几天,销售人员果真联系了他,一个甜美的声音向倪先生确定是否有看房的想法,同时将楼盘的相关信息跟倪先生介绍了一番。

倪先生听完,觉得和自己看到的宣传信息一样,向销售人员表示可以看一看房,双方约定了看房的时间。由于楼盘地点较远,为了方便像倪先生一样有买房意向的人看房,由销售统一派车接送。

倪先生一听这也挺好,大家一起去也能互相有个参考的意见。况且,销售方表示,即便是不买房也没有关系,车接车送,怎么把人接去的,还会怎么送回来,放心好了。

倪先生一听,心放到了肚子里,那么远的路途,再要坐车回来也很不方便。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坐上了销售方开来接他的车。

一路出城再进城,一直到了楼盘所在的地点,倪先生一看,用了四个小时的时间。下了车倪先生迫不急待的要求去看房。

倪先生被销售员带着看了一圈的房,再也没有想买的意愿了。宣传说好的精装房没有装修,说好的落地大飘窗也没有,最重要的是宣称房子很漂亮,倪先生觉得看到房以后和自己看到的宣传相差实在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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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坐在展厅里看着销售向其他人推销,说的是天花乱坠,时不时还要过来问问他要看哪一种房型。此时的倪先生是铁了心的不想再买了,置一套房产是一件大事,必须要满意了才行,倪先生暗自给自己下了决心。

可销售并不甘心,花了四个小的路程把你接来,一句话不说就干坐着,业绩怎么冲呢。一时间轮番几个人向倪先生推销,倪先生还是不为所动。

可干坐着也不行,时间过去了很久,倪先生想问了问负责人,什么时候可以把自己送回去。谁知倪先生此时一张嘴,正好激怒了他心里的压抑。

这个人穿着一身西服,嘴里叼着一根烟,看起来像是负责的,火气十分的大,来回的在倪先生面前转悠,并大声的吼,什么时候送你回去你就等着呗。旁边的女销售也帮腔:花了四个小时候把你接过来,你连句话也不说,就一直坐着。

此时穿西服的男子又接过话来,你买不起房就别出来!

倪先生也等了几个小时了,心里也憋屈的很,难道出来看一套房就得买吗?买不买房也得看自己的意愿啊。穿西装的男子一听正好接过话,买的起你付钱啊!

倪先生一边说一边把自己的遭遇拍了下来,提醒之后的人一定要避坑。有人看到后非常同情倪先生,称自己也有过更惨的遭遇,几个小时的返程,把自己丢在了半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好不容易才返回原地,想想都后怕。

也有人说,开车接你过去是期待能买房的,在没有买成的情况下,就不应该继续享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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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倪先生的遭遇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倪先生了解的房子,到现场以后发现与宣传不符,打消了买房的念头。自主选择权就体现在,无论消费者在哪里购物,或哪个经营者向其提供服务,任何人都不得强迫。

况且一套房子的价钱不是一个小数目,每个销售人员都应该明了,每个有意向的人来看房,不可能都能成交。若是这样,那得多少套房子才够卖?

2、该楼盘销售人员抓住倪先生有买房意向不放,发现倪先生不想买就恶语相向,并在言语间强制倪先生买房,此行为严重影响了倪先生做为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权。

法律明令禁止强买强卖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做为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只有通过比较才能使消费者更加满意,不让消费者挑选,既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不是好的商业策略。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