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因家庭矛盾激化便与父母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三十四年后父母离世,为分割父母遗产他将弟弟妹妹起诉,理由:我看过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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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先生是家中长子,他的脾气与其父亲一模一样,非常暴躁。由于家庭琐事,父子俩频频爆发口角。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父子俩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两人关系也随之跌入冰点。一气之下的田先生与父母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

协议写明:田先生没有田父,龙某这对父母,田父没有田先生这个儿子。今后,田父,龙某生老病死,田先生一律不管,田先生于今日起离开家门,双方签字。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三十四年过去了。田父,龙某相继离开,但他们留下的房产价格却水涨船高,一路飙升。

财帛动人心,田先生觉得老子养儿,个个有份。于是,他找到弟弟妹妹协商,希望他们可以将父母的财产分一份给他。

面对三十四年无来往,未尽一点孝心和出一分赡养费的大哥,弟弟妹妹无法接受他的无理取闹。他们一致认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田先生见协商无果,也顾不上什么体面不体面了,他一纸诉状,将弟弟妹妹起诉,要求分割父母名下房产的份额、出租收益以及已售出房屋的售房款。

面对田先生的这一举动,弟弟妹妹将当年田先生与父母签下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拿了出来,并证实田先生这三十四年毫无尽半点人子之责,所以无论是出于人情还是法理,他都不应有分割遗产的资格。

田先生辩称,协议中的签名并非自己亲写,虽然三十四年自己未出赡养费,但自己也单独看望过母亲,在协议中母亲也未不承认他的儿子身份。

看到这里,有人忍不住吐槽,三十四年不尽孝心,父母离开竟有脸要分割父母遗产,真是除了要钱,啥也不要了,枉自为人!

有人却看得更深一层,认为他这是典型的钻空子行为,仗着他长子的身份,想在父母离开后操控他们的遗产,真够无耻的!

有人更是忿忿不平,说他言而无信,见钱眼开,便宜占尽,也不怕那钱花着烫手。

但法律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依据的,所有的事实都是要靠证据证明才能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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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回到本案,田先生的父母共生育有两儿两女,他虽是长子,但其分配遗产数额时,在法律上并没有优先或多得权。正常情况下,他的分配数额与其他弟弟妹妹应当相同。

但他因一时之气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从此恩断义绝,三十四年不尽赡养父母义务,那他还有继承资格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这就是说,作为田父,龙某的儿子,田先生有赡养能力和条件,即使他签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他也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换句话说,他们签订的这一协议,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他们之间的父子,母子关系依然存在,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仍要依法履行。

如此,田先生的继承人资格依然合法有效,他要求分割父母遗产在法律上是许可的。

有人提出,田先生作为人子,不尽孝心只分遗产,这对那些尽孝的子女岂不太不公平?

在这一问题上,法律提倡权利义务相关,即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也在法律上为人们将行孝这一优良传统做了制度保证。

也有人提出,断绝父子关系也是父母真实意思的表达,那怎么做才能在法律上剥夺田先生的继承人身份呢?

时移事易,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这就要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才能做到。若田父和龙某在遗嘱中,明确他们的财产只分给除田先生以外的其他子女,那田先生在要求分割父母遗产时就毫无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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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提出,田先生三十四年对父母不闻不问,生不养,逝不葬,还不够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吗?

民法典规定,若田先生有故意杀害父母,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弟弟妹妹,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严重,才会依法剥夺他继承人的资格。

另外就是他在遗嘱上做手脚,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亦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妨碍父母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恶劣行为,那他也会丧失法定的继承权。

显然,田先生并没有这些情况,这也是最后家人同意调解意见,分他一部分钱财的原因。毕竟打断骨头连着筋,希望他能在以后的岁月中,好好珍惜这份血脉亲情。

不知你对此事有何看法,你认为田先生该不该得到父母的遗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