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高三的考生在教室里奋笔疾书,而考场外的两位老年人也在奋力薅羊毛。他们将服务点为考生准备的矿泉水,毫不避讳地拿了一次又一次,最后居然拿走了几十瓶。当站点人员质问他们的时候,大爷大妈却骑着摩托车扬长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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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考生,于是就在考场外设置了服务点,专门为他们准备了一些免费的日用品,包括矿泉水

本来这是一件好事,也获得了家长们的赞扬,不过,这期间却出现了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有一位六七十岁的大妈上前拿了两瓶矿泉水,工作人员以为她是陪考的家属,所以就没有说什么。

后来又来了一位六七十岁的大爷,他也上去拿了两瓶,工作人员还是没有说什么,以为他也是陪考的家属。

这下好了,两位老年人看到工作人员没有说他们,于是就一趟又一趟地去了矿泉水。

后来,大家看到这两位老年人来拿矿泉水都有十几次了,感觉天气再热也不可能喝那么多呀!于是就在后面跟着他们想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不过令她们意想不到的,这两位老年人居然认识,他们将领来的几十瓶矿泉水全部放在了一个编织袋里,而编织袋就放在摩托车上,看样子他们是想载回去慢慢喝呀!

跟着大爷大妈的工作人员是一名温文尔雅的女子,她看到这一幕后,都被这两位老年人的举动给气坏了。

女子对着大爷大妈说:你们拿一瓶两瓶就可以了,干嘛拿这么多呢?这可是几十瓶啊!

并且还说:我们以为你们渴了,怕你舍不得花钱买水喝,这才让你们拿的,原来我们的好心都被你们践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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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又接着说:这些水都是给考生准备的,你们拿了那么多,考生没有喝的怎么办?你们难道就不心疼孩子们吗?

可是两位老人好像无动于衷,大妈依然将手里的矿泉水递给大爷,而大爷便熟练地将水装进了编织口袋,好像对女子说的话根本不在意。随后,大爷大妈骑着摩托车就离开了。

有人说,从大爷大妈的穿着来看应该不缺钱,他们干嘛要去占这个便宜呢?即使两元一瓶的矿泉水,五十瓶也才一百块,谁都出得起这笔钱呀!

有人说,这个和钱没有关系,有些人即使捡破烂,也不会占别人便宜,这样的人就值得称赞了。

那么对于大爷大妈这种侵占别人财物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呢?

一、民法典。

1、矿泉水是服务点给考生准备的,而并不是给家长准备的,即使家长拿一瓶两瓶也没问题,但是像大爷大妈既不是考生的家属,也不是真正口渴,而是纯粹薅羊毛的心态,是想要拿回家慢慢喝。

这种就属于是不当得利了,他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来获得这些水,所以应该及时返还给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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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不管做人做事,我们都应该有公德心才对,既然矿泉水是给考生准备的,那么就应该把这些资源用在考生身上,而不是想着私自占有,这种有悖道德的事情不能做。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1、本事件中,如果女子要求大爷大妈把矿泉水送回去,而他们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甚至还以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来威胁对方,这就触犯了法律,属于强拿强要了。

虽然情节不严重,但是也会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2、大爷大妈看起来都有六七十岁,但是具体年龄还不知道,如果他们不满70岁的,那就会被处以拘留和罚款,如果已经70岁以上的,将会免除他们的拘留处罚,只会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所以,老年人只有做好了榜样,才能让大家尊重和敬仰。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