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邓先生窖藏了四坛酒,已经有十年之久了,本来是为儿女们准备的婚宴酒,但是最近乡里搞建设,要动用大型挖掘机,但是机器却不小心将酒压坏,他们只愿意赔5000元钱,而邓先生却要求赔15000元,于是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拖着一直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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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先生平时爱喝酒,他懂得白酒存放的时间越久越香,越久越入口,所以他就突发奇想,也买了四大坛酒来窖藏,想着等女儿结婚或者是儿子娶媳妇的时候拿出来喝。

这一晃就是10年,邓先生每年去看酒的时候,都是完好无损的,除了自然挥发的部分,一切都很正常。

可是当儿女们都长大了,差不多也快结婚的时候,酒却出现了意外。

因为最近乡里要搞建设,规模比较大,所以要动用挖掘机,可是挖掘机在路过他们家外面的时候,却不小心压塌了邓先生地窖,而他窖藏的四坛酒全部损坏了。

当时挖掘机如果正常通过,正常施工是不会压到窖藏的地方,可是当时不知怎么的,挖掘机超出了他的操作范围,才导致邓先生的酒被压坏了。

如果早知道这样,邓先生绝对会提前将酒移开,或者提醒师傅注意此处有酒。

不过现在说这些已经没有用了,酒已经被压坏,接下来就是协商赔偿的事宜。

邓先生指责自己窖藏了10年的酒,很是郁闷地说,他需要对方赔偿15000元。

因为自己的酒意义不一样,并且又窖藏了这么久,所以开的这个价不高,他希望对方能够给予这笔补偿,以此来弥补他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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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方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当邓先生开出15000 元的价格后,对方就不再出面解决了。

因为他们觉得,四坛白酒的市场价格才多少,最多几百块吧!然后邓先生却让他们赔偿15000元,简直是狮子大开口呀!所以不愿意搭理邓先生,认为他是无理取闹。

后来邓先生找了调解员,想让他们帮忙协调,而调解员了解此事后,便拨通了对方负责人的电话,他们说不是不调解啊!是邓先生要价太高,他们赔不起。

他们最开始同意赔偿邓先生5000元,而邓先生不同意,偏要15000元,这个差距太大,所以无法协商好,只能拖着不解决了。

后来通过协商,双方各退一步,最好对方赔偿了邓先生6000元钱,此事才算圆满解决。

有人说,四坛酒虽然不值钱,但是别人窖藏了十年,要求赔偿15000元并不高呀!

也有人说,我们这里的散装白酒才卖十几二十元钱一斤,邓先生的四坛酒能值多少钱?给个一两千就可以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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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损坏了别人的财物,需要照价赔偿,所赔偿的金额是按照市场价来折算的。

另外除了照价赔偿外,还需要赔偿邓先生的精神损失费,因为这四坛酒是以后的婚宴酒,是邓先生对自己儿女们一种爱的表现,现在酒被破坏掉了,这对邓先生来说是一种打击,他肯定一时半会儿是无法接受,所以还得考虑精神方面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所以邓先生要价15000元并不高,当然最后协商为6000元,也属于是合理合法的,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就可以。

民事诉讼。

当时对方只愿意赔5000元,而邓先生却要价15000元,对方觉得邓先生要价太高了,于是就不愿意搭理邓先生,这样拖着不理睬邓先生。

其实,当时邓先生是可以收集证据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赔偿自己损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但是大家最好还是选择协商解决为好,因为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节省了精力。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