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赵先生买了啤酒,打开喝了几口后,发现这个啤酒在他买的那天就过期四天了,赵先生找到店家想索赔,店家没查到批次,称他是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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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那天去买东西花了81.2元,其中包含了这六罐啤酒。赵先生称自己放到那里一直没有喝,当那天他偶然想喝的时候,发现这个啤酒生产日期是去年的。

再定睛一看,保质期是365天,也就是说这个啤酒,在他买的那天,都已经过期了三四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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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觉得非常的气愤,他是在一家大型店买的,本着顾客对这种大型店的信任和支持去买东西,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如果说是那种小店,他也不会去追究。

于是他思来想去想了好久,终于在晚上去到店里跟店员说明这个事,也通过付款记录等方式确认了,他确实是买过这款啤酒的。

但是店员去查了,并没有这个啤酒的批次,是反过来说,这些是拿着啤酒来勒索,是职业打假。

当时就把赵先生给气笑了,能拿六罐啤酒过来职业打假吗?况且他故意来这里索赔,如果是故意敲诈的话,他就已经犯法了,他还是懂得法律的。

后来店家又跟他协商说,赔他两箱啤酒,赵先生觉得不合理。

他认为,食品安全并不是小事,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中退一赔十的标准来赔偿。他买的这些啤酒不足1000元,所以按照不足1000元为1000元来赔偿。

他觉得,必须要让店家长一次教训,这么大型的店铺,快临期的食品,难道还需要消费者专门看一下吗?

店家不同意,多次协商无果之后,赵先生找到了调解员过来帮忙。

赵先生跟随调解员一起来到这家店铺中找负责人谈话,对方声称负责人不在店中,让他们回去等待,让赵先生把剩下的啤酒留在店中,他们要重新核查一遍,要确定是不是他们店中所售卖的东西。

随即调查员和赵先生来到他曾经拿啤酒的地方,发现有一个去年十月生产的和今年生产的,就是没有赵先生那个日期的。

后来负责人主动联系到他们,称赵先生买到的这六罐啤酒他们店里没有查到批次,其他啤酒都有批次。

也就是说,赵先生买的这六罐啤酒不是他们店所卖的。他们已经把所有东西提交到市监局了,请他们过去一趟一起查看。

赵先生知道以后非常震惊,自己明明都从店里拿了东西并付钱,怎么说没有这个批次就没有了呢?

调节员问赵先生,是不是自己曾经在哪里买过,忘记了,赵先生很肯定的回答没有,因为他是第一次买这个牌子的啤酒。

这件事情到这里就成了一个死局,一方说啤酒没有这个批次,另外一方又说自己就是在这里买的啤酒,市监局决定亲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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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人员调取了该店这款啤酒的验收记录,有三批啤酒,但是就是没有赵先生买的那一批。

店员也表示这个系统是他们总部统一的,数据不可能被更改。

调查完毕后,他们给出的结论认为因为没有查到相关的批次记录,所以暂时不能认定该店卖过期食品,但是可以对赵先生和该店的消费纠纷进行协商。

赵先生认为这个事情已经颠覆了他的认知,但是也没有办法,他就决定接受店里的协商,店主也给他道了歉。

最终,该店决定把退给赵先生当天购物的81.2元。然后他们把啤酒收回来,赵先生也答应了。

一、虽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批次没有在店里出现,但是赵先生已经完全证明自己的这罐啤酒就是在该店买的,所以该店必须要承担责任。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并做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但是显然该店并没有这样做,在调节员检查的时候,把去年的和今年生产的啤酒都放在一起,也没有做特别标识,这才导致赵先生拿错了。

赵先生想要赔偿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这没有错。但是该店也出示了相关证明,证明这个啤酒没有批次。

因此赵先生要求的《食品安全法》中退一赔十的标准,该店就没有理由给赵先生赔偿。

二、该店有人称之赵先生为职业打假人,是他敲诈勒索,这个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

如果敲诈金额在两千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是可以负刑事责任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赵先生就是在该店买到这个酒,他也有消费记录证明。因此该店非要说他敲诈勒索,那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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