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席女士下了火车后打车回家,下车时她忘了拿放在后备箱的行李箱。她多次联系上司机表示愿意给感谢费,但是对方始终不愿意归还。席女士一气之下,将司机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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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天,席女士从外地回来,出了站以后她就坐上了一辆出租车。由于她手里拿着行李箱,于是就把行李箱放到了出租车后备箱里。

车子到了目的地以后,席女士习惯性地推开车门就离去了。由于席女士平时经常是自己开车出门,因此这一次她完全忘记了后备箱里面的行李箱。

一分钟以后,已经走了一段路的席女士突然回过神来,自己的行李箱怎么不见了呢?她这才想起来,行李箱是忘记在刚刚乘坐的出租车上了。于是,她赶紧折返回去想要找司机要东西。

当她跑到路口时,刚好看见刚起步离去的出租车。然而不管席女士如何叫喊,出租车连停都没有停,直接一溜烟开走了。席女士无奈,只能掏出手机准备找司机的联系方式。

通过自己的付钱方式,席女士委托平台给司机打去电话询问自己行李箱的事,并且希望能直接联系上司机。然而司机对平台的回复是没有看到席女士的行李箱,并且拒绝直接联系席女士。

后来,席女士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司机,表示自己行李箱里面都是自己平时用的私人物品,对自己挺重要的,希望能司机能够还给她。

同时,席女士也向司机承诺,不需要司机上门归还不麻烦司机,她自己去拿自己的行李箱,同时她也愿意给司机500元钱作为感谢费。

但是司机始终拒绝将行李箱交还给席女士,并且也拒绝跟席女士联系解释这件事,只是说他自己从来没有见过席女士的行李箱,更别说拿了行李箱了。

席女士一气之下,将司机和所属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她的损失。她的行李箱内,放着的是一些化妆品和奢侈物品,总价值在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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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现场,司机仍然企图表示自己不知道席女士把行李箱忘在他车子上一事,同时还表示是席女士自己忘记了,这个责任应当由她自己承担。

对此,席女士出示了一段自己下车时的视频。从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席女士下车后司机并没有直接将车子开走,而是在原地停了一会儿。

在席女士走进拐角处以后,司机下车并抬起后备箱盖子以后又快速关上了。在开后备箱盖子拿一瞬间,从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席女士的行李箱正在司机车子的后备箱里面。

对此司机又辩称,他以为席女士要拿行李箱,因此把后备箱的锁给打开了,他下车就是为了关行李箱。而他在接到席女士信息不愿回复的原因,是因为行李箱不见了。

他承认自己在关行李箱时发现席女士把行李箱给忘记了,随后就打算把行李箱送回单位,但是在这期间,他松了好几拨乘客,而其中有三四个乘客使用了后备箱。

司机的言外之意就是席女士的行李箱是被其他乘客给拿走了,跟他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可以怎么看?

一、司机发现乘客遗忘物品该如何处理?

1、《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两条法规都提出,出租车司机在发现乘客遗忘物品以后,应当要在第一时间内联系失主,或者是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2、本案中,该名司机在发现席女士遗忘在车上的行李箱以后,并没有及时和席女士取得联系,或者是直接交给单位。

根据司机的陈述,正是由于司机没有及时联系席女士或者是上交,而是选择继续载客,才导致席女士的行李箱丢失。

二、司机和所属单位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名司机因为自己没有及时联系上席女士,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将行李箱送往相关单位,最终导致席女士的行李箱遗失,司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以上法规,司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了席女士的财产损坏,应当由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单位在进行赔偿以后,可以向该司机进行追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由于席女士自己将行李箱忘记在车上,在下车时没有及时拿走,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单位的侵权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一审判决该出租车单位赔偿给席女士3万元。

那么,您认为席女士的行李箱到底去哪儿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