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位大爷将30万平分给三个女儿,让她们保管,谁知道生病需要用钱时,两个小女儿却不愿意把钱交出来,大爷找来调解员,而两个小女儿却说,这要怪父亲,他把房子给了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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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还有一套房子,为了让自己老有所依,他就把自己手上的30万分给了三个女儿,每个人10万,让她们帮忙保管,等他不在了,钱就是女儿们的。

老人本以为自己安排得很好,却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病,让他和儿女们之间的关系闹得很僵。

当时他生病住院了,大女儿因为时间比较多,所以来照顾老人,而两个小女儿和儿子,却很少来看望他,他内心就有些不愉快,好在有大女儿的细心照顾,他也有了些许欣慰。

而这一场病,他也看清楚了儿女们的孝心,他觉得还是大女儿可靠,他对两个小女儿和儿子很是失望。

更让大爷失望的是,因为病加重了,急需要用钱,大爷知道,单靠大女儿的10万元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让大女儿全部拿出来给她治病,他知道大女儿心里也不舒服,于是他想起了还有两个小女儿保管的那20万,他决定让小女儿们把钱拿出来给他。

然而把钱拿出来让她们保管很容易,现在要她们把钱拿出来却很难。她们对于各自保管的10万元,却始终不愿意拿出来。

而大爷为了能让她们把钱拿出来,也是好话说尽了,就差没有下跪了,可他和两个小女儿之间的关系却越闹越僵。

他觉得他的财产应该由他说了算,而不是女儿们说了算,现在他对两个小女儿很有怨言,为了拿回钱,他找来了调解员。

他跟调解员说,这两个小女儿在她生病期间不怎么来看他,照顾他,现在还不把他的钱还回来,他对这两个女儿很是失望。而面对调解员的到来,两个小女儿却表现得很委屈。

他们直言让大姐表态,在生病期间,她们是否有去医院。大姐也实话实说,说小妹们确实也去过医院,拿过几百元,送过几次饭。

虽然大姐给她们说了好话,还原了事实,可她们还是很委屈,说他们之所以不把钱拿出来,原因还是在那套房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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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对于那套老房子,大爷有做安排。那套房子价值70万,当时大爷觉得趁着自己意识还清晰,就安排好自己的晚年。他跟儿女们说,谁愿意出20万给他,那么他就把房子过户给谁,但是晚年他需要在这个房子里养老。

当时两个小女儿,因为家中有儿子,还有别的事情需要用钱,所以她们都不要房子,而大姐却很犹豫,因为她觉得此事安排得并不是那么妥当,所以她一直没有表态。

而父亲一直觉得大女儿比较靠谱,所以就一直劝大女儿拿20万让他防老,然后把房子过户给她。大女儿觉得这是父亲的愿望,她觉得应该尊重父亲,于是答应要了这套房子。

现在生病期间以及平常时的照顾都是大女儿尽心尽力多一些,所以现在大女儿手里还保管了父亲的23.88万。

正是因为大女儿手里保管了这么多钱,所以两个小女儿觉得父亲偏心,不但房子给了大姐,钱还给大姐保管,但现在父亲只是要她们,把保管的那20万拿出来,她们觉得不太合理。

而大姐对于此事也没有表态,一切听从父亲的安排,对于大姐的沉默,两个妹妹也觉得大姐做得不对。

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做了调解,随后大爷的儿子表示让父亲立一份协议,既然房子和钱给大姐保管,那么父亲的一切应该由大姐来负责。

随后大爷写了一份协议,协议表明,房子过户给大女儿,老人的生老病死由大女儿负责,两个小女儿的10万元需要转回给父亲,而大女儿也接受了这份协议。

而对于这一份协议,不少人纷纷表示了自己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大爷如此的做法,只会让儿女们不团结,应该把钱平分,然后由四个儿女共同赡养。

也有人认为,这个大女儿太贪心了,不但得到了房子,还得到了三四十万。

还有人认为,不管老人有没有钱给儿女们,儿女们都应该尽自己的赡养义务,而不是财产给了谁,然后就由谁来尽赡养义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该如何看待大爷和儿女们之间的事情?

一、大爷把钱给女儿保管,急需用时,女儿是否应该把钱归还给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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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96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所以对于两个小女儿保管的那20万元,在大爷要求她们归还的情况下,他们是无理由需要归还的,如果他们不归还,那么她们的行为就会涉嫌侵占罪。

二、大爷不把财产分给他们,他们是否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大爷的儿女们不能以财产分配不均,或者大爷的偏心为由,不履行他们的赡养义务。

三、对于大爷所签订的协议,有何法律效力?

大爷所写的那份协议,主要是针对大女儿,如果大女儿不履行对他的照顾和赡养义务,他是可以收回房产以及大女儿所保管的所有财产。

对于大爷和儿女们之间的关系,你有什么看法?